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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4883-6/2024-28420 主题分类:政府文件
  • 发文机关:乐东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02-08 23:06
  • 标       题: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       号:乐府办规〔2023〕1号发布日期: 2023-02-08 23:06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有效

乐府办规〔20231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县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储备粮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管理规范,维护粮食市场和价格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4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215,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储备粮,是指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储备粮权属于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从事和参与储备粮承储、运营管理、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保证储备粮总量计划和管理落实到位。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乐东黎族自治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乐东支行)根据省下达我县的地方粮食储备规模,提出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日常储存的行政管理

(三)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含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下同质检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会同粮食管理部门对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四)农发行乐东支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储备粮所需贷款实施信贷监管。配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县财政局做好储备粮油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储备粮储备企业(以下简称储备企业储备企业和代储企业具体负责储备粮的运营管理,对所储粮食的数量、质量、仓储管理和安全生产等负主体责任实行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


第二章  储备管理

第六条 储备粮具体承储计划、年度轮换计划等的下达和调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乐东支行根据省下达的储备任务制定储备粮承储计划联合发文给承企业实施

条 储备企业选择,应当遵循有利于储备粮的合理布局储存安全、便于监管和降本节费的原则。储备粮储备企业除了应当具备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仓规〔202118号)等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储存储粮库区具有自有产权、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粮仓及油罐条件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库区内不得存在从事危害储备粮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和化验室,具备检测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内温度、水分、氧气、储粮(熏蒸)气体、害虫密度等必要的条件

(四)具有与粮仓储备规模相匹配的仓储管理和检化验等管理和技术人员具备与储备粮管理相适应、可与省信息化管理平台相连接和远程实时监控及数据交换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库区内可视化监控设施设备配备完善并正常使用

(五)企业各项财务指标状况、经营管理和信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六)异地储备代储企业除了上述条件外,必须是在我省注册、储存的粮食企业。

条 合第规定条件的企业有意愿参与承储或代备粮的,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申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乐东支行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储备企业或代储企业

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粮库和粮油储存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备案要落实储备粮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储备粮日常管理,加强安全隐患整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备安全。异地储备的企业,要选派政治过硬的专业技术骨干到代储库点蹲点监管。

条 实行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质量检验制度。企业应当按照粮食的品种、等级、生产年份等分类专仓(廒间、货位)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条 建立储备粮承储退出机制。企业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乐东支行责令其立即整改,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直至取消储备企业承储或代储计划取消储备企业承储或代储计划的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乐东支行等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其储存的储备粮进行权责清算。

(一)经营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挤占、挪用或截留储备粮贷款或财政补贴的

(二)以储备粮或相关设施设备为债务作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的

(三)拒绝实施或擅自改变储备粮收储、轮换计划或动用储备粮的

(四)擅自串换品种、等级或变更储存库点的

(五)擅自损毁储备粮、破坏仓储设施的

)储备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不遵守本办法及违反国家和我县储备粮管理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二条 加强储备粮仓储设施建设改造,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粮食储备、物流、应急保障等设施用地,提升全县储粮和粮食应急保障能力


章  轮换管理

十三条 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原则上内储备的稻谷、小麦每2年轮换100%,每年轮换数量不超过储备企业承储该品种计划总量的60%;食用植物油每年轮换100%;大米、玉米每年至少轮换100%

县财政局仅对当年下达的轮换任务给予轮换费用补贴。

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含原粮、成品粮)实行静态轮换。储备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轮换计划和架空期、架空量规定完成轮换任务。县级储备粮原粮(稻谷)轮换架空数量不得超过承储计划总量的30%每批轮出的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成品粮(大米)每年至少轮换1次,每年轮换100%,架空期不得超过2个月。架空期从架空之日的下月起按月计算。超量或超期架空的部分,从超量或超期之月起不再拨付保管费用,直至补回库存为止。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按量及时轮换,须报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乐东支行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超期超量架空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储备粮处理。

第十五条 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储存年限为参考。按照先入先出原则,对宜存原粮、合格成品粮油中接近品质(或质量)控制指标或超期储存的储备粮,以同品种、同等级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对于重度或轻度不宜存的原粮、不合格的成品粮油要采取措施优先轮换,不得因延误轮换造成储备粮变质

企业于每年11月底前下一年度轮换建议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每年12月底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乐东支行下达下年度轮换计划。

因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农发行乐东支行批准,企业可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入出库的储备粮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入库的储备粮原粮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入库的食用成品油为90天内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二)入库的国产大米、进口大米,入库前的加工时间分别为45天内加工、60天内加工。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三)出库储备粮的质量检验报告须在有效期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不得作为食品用途销售出库

第十七条 储备粮轮换实行验收制度企业在每货位储备粮完成轮换出库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报,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轮出的储备粮数量以及合同、发票、出库单等原始资料进行审核。储备粮轮换入库前应开展空仓查验,并在形成固定货位后5个工作日内,企业书面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交质量检验申请(大米提供质量检验报告)。质量检验合格后,由企业申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对入库的储备粮数量进行审核验收。验收通过后,依程序拨付轮换补贴。

采购入库的原粮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检验,采购入库的大米入库品质按生产企业提供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质量检验报告认定。日常质量及轮换出库检验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开展。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根据轮换计划实行静态轮换。主要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的网上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进行,也可采取邀标竞价销售、海南省内直接收购等方式轮换,轮换全程公开、公平、公正,留痕备查,轮换费用由县财政局兜底,轮换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因市场价差造成的轮换盈亏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据实拨补。

储备粮轮换操作规程。储备粮轮出、轮入的交易底价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乐东支行等部门根据市场价格拟定,报县政府审核同意后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上交易平台竞价交易。交易过程如出现流拍需要重新调整交易底价时,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乐东支行等部门根据市场价格调整交易底价,再次通过国家粮油交易中心网上交易平台竞价交易。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乐东支行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交易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等的监管和风险防控,确保储备粮轮换有效推进。


章  财务管理

十九条 储备企业须在农发行乐东支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信贷监管,及时足额回笼储备粮销售货款,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存值和贷款挂钩。

第二十条 储备粮的初始入库须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平台公开进行竞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财政农发行乐东支行根据竞价成交价共同认定初始入库成本,农发行乐东支行依规按认定的入库成本及时发放贷款,实行封闭运行信贷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入库成本。

第二十一条 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补贴、质检费用等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财政负担。

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由承储企业和农发行乐东支行每年初按照农发行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规定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列入年度预算申报,据实拨付。

二十三条 储备粮管理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自负盈亏、专款专用。储备粮保管费用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储备粮数量、质量安全情况,按月计算、按季拨付给储备企业;代储费用由企业按照代储合同约定支付。新入库储备粮保管费从合格质检报告签发当月计算。储备粮轮换费用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储备粮轮换审核验收情况,按次将轮换费用拨付给承储企业。

二十四条 现行储备粮管理费标准无法适应管理需求时适时调整原则上每隔2年进行调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会同财政参考评估结果共同确定补贴标准,报经政府批准后施行。

二十五条 储备粮质量检验费用,以承储计划为基数,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核定

二十六条 储备粮在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财政、农发行乐东支行共同核定,从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财政局统筹解决正常储存损耗纳入保管费补贴,包干使用。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损耗,由储备企业自行承担。储备企业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在每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

二十七条 储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轮换台账及其报表制度,真实、完整地反映库存储备粮和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农发行乐东支行报送有关报表。


章  动用管理

二十八条 除县政府认为需要特殊动用的情形外,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可根据保供稳市、应急需求等提出储备粮动用建议,报县政府同意后,按照县政府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实施。动用价差纳入风险基金管理。动用后原则上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第六章  监督检查

二十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会同财政农发行乐东支行等单位按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每年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储备粮储存运营全过程的管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储备企业检查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储备粮经营管理有关资料凭证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储备企业立即予以整改。

审计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加强对储备粮管理和财务收支等情况的审计监督。

三十条 监督检查实行全过程书面或视频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储备企业自行承担损失,同时扣减相应的管理费用补贴;后果严重的,取消储备粮承储计划,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经费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章  附则

三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承储计划总量,是指下达给储备粮储备企业的全部储备粮品种的总量。

静态轮换,是指由政府主导,承储企业根据年度轮换计划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或者国家、省、县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进行轮换,因市场价差造成的轮换盈亏纳入风险基金据实拨补,县财政不再给予承储企业轮换费用补贴。

储备企业,是指直接承担县级储备粮承储计划,并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相关部门监督和管理的企业。

代储企业,是指与储备企业签订储备粮代储合同,代储业务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相关部门和企业监管的企业。

三十四 办法2023年3月10日起实施,《乐东黎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201815号)废止。本办法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下载版式:乐府办规〔2023〕1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乐东黎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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