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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4883-6/2023-59189 主题分类:政府文件
  • 发文机关:乐东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05-15 15:46
  • 标       题: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       号:乐府办规〔2023〕4号发布日期: 2023-05-15 15:46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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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府办规〔20234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5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及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做到标本兼治,扎实推进我县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等1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2158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

办法所称居民自建房,是指城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私有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经费。

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导致安全事故的,以及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房屋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属地人民政府做好居民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现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属地镇人民政府报告。

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教育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县商务招商局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乐东黎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条 居民自建房产权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房屋安全责任

(一)依法依规申请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

(二)依法依规开展施工活动,并组织竣工验收;

(三)不得擅自加层或者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

(四)对房屋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维护修缮和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五)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的,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

(六)保障房屋消防安全,不得占用、封堵占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居民自建房使用人应当承担前款)()()()(规定的安全责任。居民自建房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居民自建房权属不清的,居民自建房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房屋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和修缮,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暂停使用、疏散人群、设置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

民自建房所有人可以与房屋实际使用人约定安全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房屋安全责任。居民自建房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条 加强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城镇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新建、扩建、改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施工审批手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居民建设自建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图纸,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农村居民建设低层住宅,可以选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免费提供的农村房屋通用图集,委托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乡村建筑工匠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和乡村建筑工匠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进行设计、施工。

居民自建房竣工后,房屋所有人应当依法依规组织竣工验收,不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健全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加强对重点区域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重点聚焦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自建房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建设及装饰装修活动,经营性自建房装饰装修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严禁违规加层加盖等行为,确保房屋安全。

各镇人民政府每年对本辖区内的居民自建房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建立排查整治工作台账。排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向房屋安全责任人提出书面处置意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属地镇人民政府做好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居民自建房及时向属地镇人民政府报告。

条 居民自建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进行安全鉴定:

(一)安全排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

(二)房屋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倾斜、腐蚀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事故导致房屋受损;

(四)经过设计的居民自建房,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居民自建房经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将鉴定报告及时送达委托人,并向属地人民政府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鉴定机构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以局部安全鉴定代替整栋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根据鉴定意见及时采取解危措施,并向属地人民政府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属地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跟踪督促、指导、协助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解危措施。

对经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居民自建房,应当拆除的,依法拆除。

第十条 居民自建房在满足自住的前提下,可以将闲置住房用作经营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二)在醒目位置张贴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三)符合相关消防安全标准要求;

)禁止将经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的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

)禁止在居民自建房从事工业生产;

)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按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机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保密。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相关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责令停止建设。房屋安全责任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存在擅自加层改建等违法建设行为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并及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移交给县综合行政执法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房屋安全责任人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存在擅自加层改建等违法建设行为的,由属地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予以拆除

房屋安全责任人擅自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的,农村居民自建房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居民自建房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

第五章 

第十条 办法2023年614日起有效期三年。

第十条 本办法由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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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乐东黎族自治县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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