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24883-6/2025-64410 主题分类:政府文件
- 发文机关:乐东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5-06-03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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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 号:乐府办规〔2025〕1号发布日期: 2025-06-03 16:11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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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乐府办规〔2025〕1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
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转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琼金监〔2021〕62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充分发挥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作用,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由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通过预算安排,对全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进行风险补偿所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是指以户为单位,为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含监测户)提供由承贷银行发放额度在5万元(含)以下、3年(含)以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发贷、免担保免抵押、财政全额贴息、县级给予风险补偿的信用贷款。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含监测户)范围由县农业农村局并各镇确定及解释。
第四条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承贷银行为上级部门规定银行为主责任银行,并鼓励其他银行机构积极协助主责任银行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第五条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本息损失由风险补偿资金和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承贷银行按70%、30%的比例分别承担。
第六条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上限为5万元,超过5万元的以5万元为基数计算风险补偿金额,低于5万元的以实际贷款金额计算风险补偿金额。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来源包括县级财政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存款利息。
第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一)因死亡(借贷人)而无力偿还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二)因重大自然灾害而无力偿还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三)因市场原因而无力偿还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四)因重大疾病而无力偿还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五)对脱贫人口确无偿还贷款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追索90天以上且承贷银行下达催收通知书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六)经县政府认定其他情况无力偿还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第十条 对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存在逃废债行为的,3年内不得为其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并纳入失信债务人名单,同时依法组织清收。
第十一条 承贷银行负责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和贷款主体经营活动的监管、监测,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对逾期贷款要及时按照本行催收程序进行催收,有效控制不良率,降低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逾期率。
第十二条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申请由承贷银行提交给县政府办进行审核,县政府办审核无误后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符合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赔付条件的逾期贷款须在30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风险补偿资金申请,需提交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代偿报告(应包括损失贷款的基本情况、损失原因等)、代偿申请明细表、死亡、重大疾病等相关证明或逾期催收证明等材料。
第十三条 贷款本息损失经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后,县政府办应当出具追回风险补偿金通知书给银行,由承贷银行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向借款人(借款人死亡的除外)追偿贷款本息,并将追偿回的本息:70%存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30%由承担银行依照银行内部资金规定管理;对于长期追偿无果的贷款,可依法追偿。
第十四条 因承贷银行违规放贷或未按操作流程放贷造成的损失,不得申请风险补偿。
第十五条 承贷银行应建立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档案和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台账,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进行专项管理。
第十六条 脱贫人口小额贷款利率、用途、条件:
贷款利率:鼓励承贷银行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贷款条件: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第十七条 加强对承贷银行和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惩处违法违规者,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的相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2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已发放但未到期结清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适用本办法,同时废止《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乐府办〔2017〕131号)。
本办法原则上随国家、省政策的调整作相应调整、完善、执行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