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来源: 乐东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机关: 乐东县政府办公室 |
分享到:
|
乐府规〔2026〕2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
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充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乐东黎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充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补偿标准(补充版)
一、在《乐东黎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乐府规〔2023〕1号)基础上补充房屋补偿标准、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林木)、青苗补偿标准(观赏性苗木)等。本次测算基准日为2025年1月1日。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标准、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三、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房屋征收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涉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四、被征收房屋按本标准中房屋补偿标准补偿的,不再对该房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单独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中按亩补偿的地上附着物包含征地范围内与该附着物相关的设施设备。
五、本次补充标准施行前已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仍按原政策或原补偿方案执行;本次补充标准施行前已启动但尚未结束的补偿安置工作可按照本标准执行。
六、本次补充《乐东黎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房屋补偿标准、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林木)、青苗补偿标准(观赏性苗木)等补偿标准自2026年8月5日起施行。《乐东黎族自治县征地拆迁补偿方案》(乐府〔2013〕4号)、《中线高速公路(乐东段)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不在琼府〔2014〕36号范围内补偿标准》(乐征拆办〔2015〕21号)、《乐东黎族自治县征地拆迁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县征地补偿及房屋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征拆办通字〔2021〕1号)中关于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停止执行。不在本标准中的房屋结构、地上附着物,可参照同类近似房屋结构、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若有争议可另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或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其他方式确定。
七、本标准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房屋补偿标准




琼公网安备 469027020000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