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清理登记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县政府将依法清理乐东县Ln2019-34号地块(乐东县莺歌海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0.3745公顷(具体的面积以实际清理情况为准)土地上的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现将清理的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表用途
清表完成后作为乐东县莺歌海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
二、清理土地位置
该地块位于莺歌海镇的东南侧国有土地(未明确权属单位)。
三、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被清理四至范围内涉及的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权利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乐东黎族自治县莺歌海镇人民政府)办理清理补偿登记。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
登记地点:乐东黎族自治县莺歌海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吴海滨,联系电话:13086076228。
特此通告。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