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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乐东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 发文机关: 乐东县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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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续租等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住户:
为了做好续租手续等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相关工作,根据《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办〔2010〕111号)及《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乐府办〔2014〕124号)相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租赁合同已期满的住户于2025年1月24日前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情况变动申报表》并报送到县房管局,以便我局进行初核,初核后将要求各住户提供相关续租材料(提供材料清单届时由我局另行通知),提供相关续租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的退出承租住房。
无特殊情况不按时填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情况变动申报表》的住户,视为自动放弃续租资格并于2025年2月8日前退出承租住房。
二、所有住户(含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住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于2025年1月24日前自行到县房管局物业部(迎新小区5幢1楼)办理退房手续。
1.家庭成员名下已在乐东县城地区通过购买或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
2.家庭人均收入超出标准的,家庭人口在3人(含)以上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高于60000元(含),家庭人口为2人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高于65000元(含),单身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70000元(含)。其中属县直或国家、省驻县机关、事业及国有企业单位工作的新就业职工不受收入标准限制(新就业职工是指从全日制学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时间不满五年的就业人员)。其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高于10980元(含)的;
3.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总价值达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
4.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名下已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属于法人且注册资本总值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或属于股东且出资(认缴)额总值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5.家庭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比如租赁公租房后已婚,配偶已在乐东县城地区获得其他住房或租赁公租房等原因)导致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6.因工作调动不在本地工作,配偶也不符合我县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7.违规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公租房的;
8.无正当理由拖欠公租房租金累计长达6个月以上的;
9.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将公租房闲置的;
10.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用途的;
11.在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已被取消(暂停)低保或低收入资格的廉租住房住户,限于2025年1月24日前自行到县房管局申报,并办理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手续。
四、不按时如实申报的,我局将按相关规定程序给予清退住房,清退后申请家庭在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请各住户相互转告。
县房管局联系电话:85596008
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