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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乐东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机关: 乐东县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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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府办函〔2024〕35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近期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琼建房〔2024〕99号)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优化我县房地产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户籍迁入我省的居民家庭购买住房
户籍迁入我省的居民,自落户之日起,在我县购买住房享本地居民家庭同等待遇。
二、优化调整住房套数认定方式
为支持在我县工作或生活的本省户籍居民或引进人才购房,将住房套数的认定范围由本省调整为本县。
三、进一步支持人才购房
实际引进并在我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落户的各类人才,在我县购买住房可享受本地居民家庭同等购房待遇。
四、保障外来经营人员的住房需求
在我县注册登记满3个月及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且正常经营、开票申报的,其经营者在我县购买住房可享受本地居民家庭同等购房待遇。
五、推行“以旧换新”购房
居民家庭将原有住房在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挂牌后,可再购买1套住房。
六、支持高校学生和现役军人购房
在海南省专科及以上高校就读的学生,如在我县无住房,可凭所在学校集体户口或学生证在我县购买1套商品住房。因求学等原因将户籍迁出海南省的原海南省户籍居民和正在海南服兵役的现役军人,如在我县无住房,可在我县购买1套商品住房。
七、进一步优化购房资格
非本省户籍家庭在我县无自有住房,且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在我县购买1套住房。
八、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发布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通知由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