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24883-6/2024-54624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乐东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4-04-08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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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优秀人才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4-08 10:52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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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乐人才办〔2024〕2号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优秀人才评选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优秀人才评选办法(试行)》已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乐东黎族自治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优秀人才奖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各类优秀人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的典型示范作用和引领带动效应,根据《海南省人才奖励办法》(琼发〔2012〕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乐东黎族自治县优秀人才奖(以下简称县优秀人才奖)分设“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优秀技能人才奖”“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奖”“优秀文化传承人才奖”“优秀‘候鸟’人才奖”“优秀银发人才奖”。
第三条 县优秀人才奖一般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表彰总人数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情况确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原则上每项不超过10人,“优秀技能人才奖”“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奖”“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优秀文化传承人才奖”“优秀‘候鸟’人才奖”“优秀银发人才奖”原则上每项不超过5人。每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分设奖,已经获得县优秀人才奖者三年内不再重复参与评选。无符合评选条件人员的奖项可空缺。
第四条 县优秀人才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县优秀人才奖评选对象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突出的工作业绩。
第六条 县优秀人才奖评选对象不受年龄、学历、身份、户籍、国籍等限制,但必须在我县工作或柔性引进受聘满1年,且评选当年仍在岗工作,在职公务员或参公人员不参加评选。
第七条 “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授予在我县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一)在科学研究、科学应用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二)在我县重点工程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或重大引进项目中,有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运用先进科技手段,为我县各类企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促进经济效益显著增长。
(四)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创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成效显著并被同行公认,享有较高声誉的教育工作者;或是省部级教育教学成果奖以上的主要获奖人(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三等奖独立完成人);或是省内优秀学科带头人。
(五)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保健第一线,技术精湛,经同行专家确认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已被采用和证明可成功治愈该领域疑难、危重病症;或在全县范围内对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疾病,或是在我县医疗护理领域开拓、应用、发展新技术方面起到关键作用,在县内外同行中享有盛名的人员;或是省级学科带头人。
(六)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不少于两年)从事农业成果转化、优良品种繁育、病虫害防治、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的人员;或是在省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评比中获奖励、因业务成绩突出受过表彰人员。
(七)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成绩彰著,对我县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在县内享有较高声誉;或是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八)在教练执训工作中培养出3个以上获省级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冠亚军的运动员或运动队,为我县体育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
(九)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同行享有较高声誉,并获得省级奖励的人员。
第八条 “优秀技能人才奖”授予在生产、服务岗位一线,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操作技能,并在工作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的技能劳动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一)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技绝招,达到或超过我县先进水平,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领域中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行业领域中,具有较高技艺,在开展技能培训、传授技能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我县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或在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奖项的。
第九条 “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授予具有一定知识和技能,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起到示范或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一)种植能手。积极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带动农民增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农村致富带头人。
(二)养殖能手。发展养殖业,积极应用推广养殖新技术、优良品种,带动农民增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农村致富带头人。
(三)加工能手。从事农产品加工制造,依靠传统工艺和科技成果,能带动其他农民掌握该技术或进入该行业,创造出明显的经济效益的农民技术员。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业绩突出的骨干或负责人,创造出明显的经济效益的人员。
(五)农村经营管理人才。以自有或合伙拥有的生产资料或资金,从事生产经营,有一定规模并有一定经济收入、有一定示范带动效应或能解决一定数量的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农村劳动者。
(六)农村经纪人。从事信息、中介、咨询服务、产品营销,帮助当地农民外销农产品业绩突出的人员。
(七)农村建筑工匠。具备农房等建设技能,能够独立或者合伙承接农房等限额以下农村(乡村)建设工程项目的个体工匠,为地方农村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为地方农村建设发挥积极带动作用的人员。
第十条 “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授予接受过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系统的职业培训或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职业水平证书,并在我县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建设、减灾救灾、慈善事业、优抚安置、扶贫开发、信访接待、就业服务、教育辅导、卫生服务、司法矫治、社区矫正、人口计生服务、婚姻家庭服务、职工服务、老年服务、妇女儿童服务、青少年服务、残疾人服务、流动人口服务等领域从事专门性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一)具有扎实的社会工作理论和实践基础,科研经验丰富,学术成就突出,在我县同行中有较高声誉。
(二)具备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熟悉社会工作发展规律,能够有效整合资源、协调关系、凝聚队伍、创新模式,在拓展社会工作服务领域,开发、培养、选拔、服务、教育与研究人才方面取得较大进展者。
(三)坚持助人为乐,在社会工作一线服务领域长期埋头苦干、无私奉献,得到群众公认者。
(四)热心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较高,在督导社会工作服务人才和发动社会各界参与社会服务方面成绩突出者。
第十一条 “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奖”授予在我县注册登记满2年、合法经营的企业中,能够有效组织和管理企业,对企业发展起关键性作用,形成良好社会经济效应的人才,且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群体性事件,未发生偷税漏税、拖欠职工工资等事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一)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运用科学管理理念和先进管理知识,创新管理方式,善于开拓市场,注重安全生产,维护职工权益,使所在企业连续2年管理水平及综合经济效益指标在全县前列的。
(二)具有不低于3年的国内外相关行业领域企业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工作经验,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和突出的工作业绩,对所在行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
(三)在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管理职务或担任规模以上企业生产、技术、营销、财务、人力、法律、投资等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以上管理职务,为企业经济效益取得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十二条 “优秀文化传承人才奖”授予在我县黎锦、黎歌、崖州民歌、剪纸、器乐、原始制陶技艺等具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扬方面具有突出贡献的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一)积极推动我县文化发展,在传承、保护、推广民间艺术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具备一定文化素养,总结出具有历史价值、参考价值的文字、声频、视频等形式的民族文化继承与弘扬资料,取得一定社会关注,起到显著作用的。
(三)在文化传承和发扬中有突出表现,被省级以上权威媒体专题报道的。
(四)在省级以上文化相关竞赛中获得奖项的。
第十三条 “优秀‘候鸟’人才奖”授予来我县季节性休养、生活、旅游等,在我县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累计聘用1年以上,自愿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候鸟”人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能职业资格或被认定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
(二)受聘期间,工作成效显著,受用人单位、业内同行或社会认可较高的。
(三)掌握特殊技能的工匠型人才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专门型技能人才。
(四)在我县“候鸟”人才工作站发展中起到关键性作用,获得站内其他“候鸟”人才肯定的。
第十四条 “优秀银发人才奖”授予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特长、身体素质良好、自愿为我县发展继续作出贡献的老干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一)在政策理论宣讲、助力乡村振兴、助力基层治理、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助力文明城市创建、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起到良好社会效应的。
(二)在我县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累计聘用1年以上,受聘期间,工作成效显著,受用人单位、业内同行或社会认可度较高的。
(三)获得县级以上先进典型,模范代表等荣誉表彰的。
第三章 评选组织
第十五条 县优秀人才奖实行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制度。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下列单位按不超过获奖人数1.2倍的比例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一)“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荐;
(二)“优秀‘候鸟’人才奖”由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发展局)负责推荐;
(三)“优秀技能人才奖”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推荐;
(四)“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推荐;
(五)“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由县民政局负责推荐;
(六)“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奖”由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县工商联(总商会)负责推荐;
(七)“优秀文化传承人才奖”由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县民族事务局负责推荐;
(八)“优秀银发人才奖”由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负责推荐。
第十六条 申报人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乐东黎族自治县优秀人才奖申报表;
(二)在乐东工作或柔性引进受聘满1年有关佐证材料;
(三)个人学士学位证、职称证书、获奖证书、科研成果鉴定材料、已出版论著(独著、合著)的版权证明、所在企业注册登记证明与上一年度经营收入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考察核实、征求意见,按照择优的原则产生推荐人选,经在拟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人选名单及相关推荐材料报送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拟奖励人选。
第十九条 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奖励人选建议名单在县主要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拟奖励人选有异议的,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拟奖励人选有关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并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条 拟奖励人选建议名单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或县委常委会批准。
第四章 表彰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评选出的县级优秀人才,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县委县政府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现金奖励。
第二十二条 我县推荐申报党委、政府联系服务重点专家、县级以上人才有关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县优秀人才奖的获得者中产生。
第二十三条 对因违法受到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罚的,或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人才,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影响期内不得再次参评。
第二十四条 以弄虚作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县优秀人才奖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取消相关待遇,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骗取县优秀人才奖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牵头组织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存在受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评选制度及影响评选公正的其他行为的,终止其参与评选工作,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乐东黎族自治县优秀人才奖奖金和评选工作经费列入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按实核拨,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