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24883-6/2025-06587 主题分类:政府文件
- 发文机关:乐东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5-12-24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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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沙河河流岸带及湿地生态恢复与功能提升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文 号:乐府办函〔2025〕32号发布日期: 2025-12-24 15:59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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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乐府办函〔2025〕32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沙河河流岸带及湿地生态恢复与
功能提升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白沙河河流岸带及湿地生态恢复与功能提升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白沙河河流岸带及湿地生态恢复与功能提升
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妥善做好白沙河河流岸带及湿地生态恢复与功能提升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尖峰镇尖峰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山道村委会第八村民小组、尖峰镇农场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尖峰镇尖峰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山道村委会第八村民小组、尖峰镇农场范围集体所有土地0.7796公顷(折合11.694亩),其中,农用地0.4573公顷(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0.0038公顷、未利用地0.3185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基础设施需要用地,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尖峰镇为75854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3298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42874元/亩。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的,按照《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调处,待确定土地权属后,予以补偿。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规〔2023〕1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
(二)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关于调整我县征地补偿及房屋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征拆办通字〔2021〕1号)的规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2.社保安置。社会保障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25〕11号)的规定执行。
3.宅基地安置。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说明
(一)违反本方案规定,擅自提高补偿标准,或者弄虚作假、隐瞒虚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款的,依法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单位自行砍伐的人工林或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超出签约期限未签约的,依相关规定,按法定程序处理。
(四)本方案规定不明确的,以县政府制定的补充政策或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五)本方案的实施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结束止。
附件:
项目位置影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