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24883-6/2025-73300 主题分类:政府文件
- 发文机关:乐东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5-07-18 16:30
-
标 题: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征收土地涉及国有荒山、滩涂等无权属国有土地支付转产费用标准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5-07-18 16:3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征收土地涉及国有荒山、滩涂
等无权属国有土地支付转产费用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征收土地涉及国有荒山、滩涂等无权属国有土地支付转产费用标准》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征收土地涉及国有荒山、滩涂
等无权属国有土地支付转产费用标准
为解决G98环岛高速公路大三亚段扩容工程、国道G225乐东至三亚段改扩建工程“五网合一”示范段等项目征收土地涉及个人耕作国有荒山、滩涂等无权属国有土地补偿问题,根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办公室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指导意见的函》(琼自然资办函〔2024〕100号)和《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中线高速公路(乐东段)征地遗留问题解决方案的批复》(乐府办函〔2015〕57号)精神,现制定我县征收土地涉及国有荒山、滩涂等无权属国有土地支付转产费用(含开垦费用)标准,具体如下:
一、针对个人占用国有荒山、滩涂等无权属国有土地耕作的情况,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安置补助费42874元/亩80%比例发放转产费用(含开垦费用),即34299元/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归个人,保障耕作个人的合理权益,推动项目建设平稳有序进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安置补助费如有调整,按照最新标准的80%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二、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国有荒山、滩涂等无权属国有土地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对由镇政府和村委会核实确认,并出具个人占用国有荒山、滩涂等无权属国有土地耕作证明的,由县征地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按照原有规定办理联审联批,无需报县政府审议。如确属特殊情况,按照一事一议报县政府审议。
四、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标准施行前已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仍按照原政策或原补偿方案执行;本标准施行前已启动但尚未结束的和未启动补偿安置工作的,可按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个人开始占用国有荒山、滩涂等无权属国有土地的,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违法责任。
五、本通知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琼公网安备 469027020000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