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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4883-6/2025-40457 主题分类:政府文件
  • 发文机关:乐东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5-01-20 11:30
  • 标       题: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2025—2026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5-01-20 11:3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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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2025—2026年

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2025—2026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

2025—2026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优化城乡环境,降低火灾风险,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防治城市大气、噪音污染为核心,全力做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管控工作,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的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同时积极营造欢乐、祥和、喜庆的节日氛围,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烟花爆竹燃放相关要求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县城建成区,抱由镇永明村、德霞村、坡拉村、道介村、抱由村、抱北村、番豆村、保定村。

上述区域之外的以下地点也划入烟花爆竹禁放区: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燃气站及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大型商住小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林地、公园、苗圃等植被密集区;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二)禁放时间

1.时间范围:202511日至20261231日。

2.重点时段:元旦,除夕、春节、元宵节期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中秋、国庆期间。

三)禁止燃放区域外

在禁区域外,允许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C级和D级烟花爆竹产品,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为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组合烟花类。

(四)烟花爆竹燃放相关要求

1.焰火燃放规定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查核准。

2.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事项

在燃放区域内,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按垃圾“谁产生谁治理”的原则,及时清理燃放烟花爆竹所产生的垃圾,保持周围环境干净整洁。

(五)强化整治清理

1.加强对禁放区的巡查管控,严肃查处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重点加强春节、元宵节等节假日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巡查管控。(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协助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生态环境局,各镇人民政府)

2.坚决查处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协助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3.强化源头管理,控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总量,在县政府划定的禁燃区内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点管理,禁放区实施“禁售”烟花爆竹。(牵头单位: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三、职责分工

(一)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县融媒体中心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开展禁燃宣传;组织协调县融媒体中心对烟花爆竹管控工作部署及各单位烟花爆竹管控工作开展情况等跟踪报道,对查处的违禁案件进行曝光。

(二)县公安局: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巡查管控工作,制定除夕、春节、元宵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巡查管控方案,依法查处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安机关管辖涉及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查处妨碍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查处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对非法烟花爆竹没收和销毁处置;会同县委宣传部做好烟花爆竹禁燃宣传工作。

(三)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销售安全监管工作。牵头对已发证的烟花爆竹销售点进行安全检查。

(四)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严格查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烟花爆竹以及在禁燃区内销售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行为(除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同时对烟花爆竹经营者越门经营、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等行为进行整治。

(五)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在原有洒水降尘频次基础上,根据天气情况加大县城洒水降尘频率;负责组织环卫工人对燃放烟花爆竹现象开展有效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县公安局。

(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地、燃气经营储存企业的禁放宣传工作,督促建设施工、燃气经营储存企业等单位严格遵守禁燃规定。

(七)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禁燃宣传和违规燃放劝阻、举报工作。

(八)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实时监控空气质量状况,及时对空气质量数据进行收集、分析、上报和发布,并做好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应急工作。

(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禁燃区域内商铺的烟花爆竹管控工作,加强烟花爆竹质量安全监管。

(十)县教育局:负责各中小学校教职工宿舍区烟花爆竹禁放宣传管控工作。对学生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教育,通过家长微信群发放禁燃禁放烟花爆竹通知,同时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公共交通设施、站点开展禁燃宣传工作,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及人员资质资格的监管。

(十二)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督促酒店、宾馆、景点等单位做好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提示和劝阻。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三)县供销合作社:全面清理城区烟花爆竹非法销售网点,对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四)县营商环境建设局:科学规划烟花爆竹销售点,控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总量,在县政府划定的禁燃区内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其他区域内减少相关证件发放。

(十五)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宣传、引导、监督、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划禁放区域。同时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巡查管控。

(十六)乐东黎族自治县气象局:负责气象信息通报,为县生态环境局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提供有力技术支持。

(十七)乐东黎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救援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消防检查。

(十八)各相关单位:负责在卫生责任片区开展宣传,确保家喻户晓、人人知情。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环保宣传教育

各镇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在春节、元宵节等节日前一个月要全面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止在禁燃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

1.新闻媒体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通过专题栏目、新闻报道、微信、官方公众号、抖音等多种媒体渠道以及滚动字幕、宣传车流动宣传等多种形式,在春节、元宵节期间宣传禁燃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引导群众自觉遵守。

2.街道社区宣传。落实卫生责任片区宣传工作,要覆盖各大中小型经营场所、家庭,确保禁燃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住宅小区各出入口、车库出入口、通告栏、单元门、电梯内张贴禁放公告。

3.交通宣传。在公交车载电视、公交站牌、公共客车等滚动播放禁放宣传标语,在进入县城主干道、长途汽车站醒目位置设置禁燃警示标牌。

4.校园宣传。在校园内张贴禁放公告、禁放宣传标语,校园广播滚动播放禁燃标语。县教育局要组织各中小学校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讲活动,做到各中小学校全覆盖。

5.通信宣传。在春节、元宵节、国庆节等重大节假日前,通过群发短信向群众开展禁放宣传。

6.重点区域宣传。影剧院、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宾馆酒店、医院等重点公共场所的业主要在门口张贴禁燃宣传广告及设置禁燃警示标牌。

7.单位内部宣传。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学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广大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

(二)统筹做好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发放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我县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措施,群众实际需求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合理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组织对零售经营者和销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依法依规发放零售许可证。防止出现非法私藏私售烟花爆竹窝点,产生安全隐患。县应急管理局要督促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资格的零售点,合理规划烟花爆竹存放、堆放安全距离,配备消防器材,必须按许可证规定的地点经营,实行一店一证,严禁一证多点,二次批发等行为;严禁占道经营;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严禁在市场、超市、医院、学校、交通要道等公众场所销售烟花爆竹。

(三)加强烟花爆竹管控联合执法

县公安局要组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抱由人民政府开展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巡检和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在公共场合、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空气污染,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环保管控工作过程中,既要严格管理,又要人性化执法,以批评教育为主,屡教不改的予以严惩。

、工作要求

(一)全面提高思想认识。要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大气污染防治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迅速行动起来,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打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攻坚战。

(二)认真落实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落实专人专班,确保人员到岗到位,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三)加大问责追责力度。工作中,因不认真履职尽责,巡查管控不到位导致在禁燃区发生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力度。各相关部门要早部署,早宣传,把禁燃禁放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做到人人尽知,户户知晓,广大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率先垂范。


附件:乐东黎族自治县主城区禁止燃放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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