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24883-6/2024-16946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乐东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4-09-30 17:53
-
标 题:
乐东县房管局关于做好“江南花园”安居房申请购买受理工作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9-30 17:53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做好“江南花园”安居房申请购买受理工作的通知
县各有关单位、本地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引进人才:
根据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扩大安居房项目住房申购范围补充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办函〔2024〕11号)规定,为了做好“江南花园”安居房申请购买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源情况
“江南花园”安居房项目位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宜兴路西侧,共建设1147套安居房,实行全装修交房(标准装修)。其中套型1(约118㎡/套)共260套;套型2(约105㎡/套)共20套;套型3(约100㎡/套)共846套套型;4(约86㎡/套)共21套。实际面积以测绘报告为准。
二、申请购买对象
(一)优先满足本县域内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需求,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申购县域内安居房项目,条件如下:
1.本县域内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
2.本县域外的非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经组织安排到本县支持基层教育系统、基层卫生系统工作,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的,已经或承诺在乐东服务3年的,可以在县域内申购一套安居房;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宅基地(继承除外)和超标准自建房,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拆迁安置政策;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拥有一套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二)申请购买安居房的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省户籍居民家庭的家庭成员无政策性住房和无政策性住房购房记录,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2.家庭成员至少1人在提出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县连续3个月(含3个月)以上缴纳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并承诺购房后继续在我县连续缴纳累计满2年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本省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
3.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符合本省、本县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定;
5.本省、本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印发前已在本县落户的居民家庭,同时符合本款第1、3、4、5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购1套安居房。
(三)申请购买安居房的引进人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我省、市县人才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引进人才(经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人才);
2.家庭成员无政策性住房和无政策性住房购房记录,家庭成员无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3.本人在提出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县连续3个月(含3个月)以上缴纳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并承诺购房后继续在我县连续缴纳累计满2年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本省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
4.符合本省、本县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定;
5.本省、本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引进人才等其他条件的。
(四)其他事项
1.中央和省驻县单位以及南繁科技园等各类产业园区企业职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地不在本县但实际在本县工作,且具备本地居民家庭或引进人才安居房申报的其他条件,可凭所在的单位出具相关证明进行申请。
2.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本县(含中央和省驻县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本县事业单位(含中央和省驻县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且具备本地居民家庭或引进人才安居房申报的其他条件,可以申购1套安居房。
3.引进人才购买安居房后,不再享受省、市县相关住房补贴政策。
4.乐东县本地就业人群(本地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后可以申购一套安居房项目:
(1)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购房记录,或者在本省城镇拥有一套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2)本人在提出申请之日前已通过引进人才政策落户本县,或者已在本县连续3个月(含3个月)以上缴纳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并承诺购房后继续在我县连续缴纳累计满2年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本省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宅基地(继承除外)和超标准自建房,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拆迁安置政策;
(4)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未享受过引进人才购房补贴;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
三、限制条件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安居房。申请人在申购安居房时,需对不存在以下任何情形作出承诺:
(一)在本省城镇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或产权调换形式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持有未办理受赠、继承手续或其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住房,且按前述住房计算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二)在本省城镇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任何一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3年内单独提出申购的;
(三)被列入住房保障失信惩戒名单、个人征信记录中有住房保障领域不良行为记录,且仍处于惩戒期内的;
(四)不符合本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定的。
四、申请购买流程
(一)申请购买资格受理工作起初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申请购买按自愿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申请购买本县安居房。申请人单身的,申请时需年满22周岁。
(二)申请家庭可到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领取或直接下载安居房申报材料(乐东黎族自治县安居房申报审批表、申请安居房须知及家庭婚姻、工作、住房及社保情况承诺表),并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填写。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报申请信息,提交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社保或者个税等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线下服务窗口或线上方式向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五、有关要求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印发的《乐东黎族自治县扩大安居房项目住房申购范围补充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负责通知本单位职工进行申请。
联系电话:85596558
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