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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4883-6/2024-17307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乐东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4-01-31 18:06
  • 标       题: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2024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1-31 18:06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有效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2024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县2024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通告如下:

一、管控时间

时间范围:2024年全年。

重点时段:2024年春节、元宵节(2024年2月9日—2月24日即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中秋期间(2024年9月15日—9月17日),国庆期间(2024年10月1日—10月7日)。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县城建成区,抱由镇东坊村、西坊村、抱由村、抱北村、番豆村、永明村、保定村、德霞村、道介村、坡拉村、山荣居(原山荣场部)。

(二)各镇建成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场所。

(三)车站码头、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镇墟主干道,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公园、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加油站、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使用单位及周围100米内。

(五)山(树)林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区域内。

(六)输变电设施、电视广播通讯设施安全范围内。

(七)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口等区域。

(八)重要军事区域。

(九)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城区或场所。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在禁止区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四、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及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核准。

五、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事项

在燃放区域内,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按垃圾“谁产生谁治理”的原则,及时清理燃放烟花爆竹所产生的垃圾,保持周围环境干净整洁。

六、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一)严肃查处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及本通告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坚决查处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三)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点管理,县城区域不得销售烟花爆竹,以及禁燃区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若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和“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等进行举报。


附件:乐东黎族自治县主城区禁止燃放区域示意图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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