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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2023-00612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乐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3-11-20 16:03
  • 标       题: 杨家渡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3-11-20 16:03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有效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综执罚字〔2023439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姓名或

名称

杨家渡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利国镇竹溪村河道

联系

电话

135******89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60***********72

经调查,你(单位)未经相关部门批准,2023年9月2日利用1辆惠利农用车(无牌)在利国镇竹溪村河道擅自装载河砂,经现场勘查,共装载河砂土为4m³,向外销售一车200元。依据乐东黎族自治县水务局《关于对利国镇竹溪村河道非法采砂车辆进行审核认定的函》,该采砂点属于河道范围内。现场被公安部门扣押车辆,之后的砂土已倒回原处。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县公安局《关于移送利国镇竹溪村河道非法采砂车辆的函》(乐公函〔2023〕390号)、县水务局《关于对利国镇竹溪村河道非法采砂车辆进行审核认定的函》,该采砂点属于河道范围内,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开采。”、第二款“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再核发采矿许可证。”的规定。

我局2023 10  31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乐综执罚告字〔2023〕452 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参照《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海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河道采砂部分)>的通知》“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沙的,轻微情节,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

              202311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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