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2023-00611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乐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3-11-20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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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三亚晔东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3-11-20 16:01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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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综执罚字〔2023〕436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 名称 |
三亚晔东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谢强 |
地址 |
九所新区南区东住宅 |
联系 电话 |
13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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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84 |
经调查,你(单位)投资建设的晔东·怡华园项目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定内容进行建设,擅自更改建筑物外立面色彩。该晔东·怡华园项目于2016年11月份开工建设,2020年11月完工,基底面积为1192.9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5025.77平方米(含架空层面积),建筑现状为地上主体13层、局部14层封顶,框架结构,已装修完毕并投入使用。
根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晔东·怡华园项目违法建设审核认定意见的函》(乐自然资函〔2023〕455号),九所新区南区东49、50、64、65号晔东·怡华园项目于2016年7月21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定内容进行建设,擅自更改建筑物外立面色彩,属尚可采取改造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受托人询问笔录、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晔东·怡华园项目违法建设审核认定意见的函》、《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机关批准。”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11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乐综执罚告字〔2023〕449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海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划类)序号12,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裁量阶次。
根据《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者色彩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并参照海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划类)序号12,裁量阶次属“较重”,裁量基准属“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擅自更改建筑物外立面色彩的行为处以人民币20000元的罚款;
2、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办完所有相关手续。
你(单位)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