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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4883-6/2018-13789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 发文机关:乐东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8-05-22 16:43
  • 标       题: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开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的通知
  • 文       号:乐府办〔2018〕59号发布日期: 2018-05-22 16:43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乐府办〔201859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大力开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省委和县委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部署,贯彻落实省委刘赐贵书记对扶贫工作重在培育产业和促进转移就业的指示精神,做好我县就业扶贫工作,根据我县贫困家庭的实际需求和脱贫攻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一巩双创等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的需要,我县计划在全县范围内开发一批扶持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以安排援助贫困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务工就业,取得稳定的工资收入,切实改变贫困面貌。为了推进此项工作,现将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开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镇、各单位按通知要求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申报工作。

一、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开发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海南省大力开展就业扶贫实施方案》《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开展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开发。

二、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机关事业单位(含部队营区管理服务部门)、乡镇、村委会开发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

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劳动就业信息采集、公共安全保卫、公共卫生保洁、公共环境绿化、公用设施维护、公共交通管理及服务岗位。公办教育、民政、文化、新闻、卫生医疗单位岗位。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部队营区管理服务及其他非营利性劳动服务岗位。

三、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本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困难对象,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人员。

四、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原则

(一)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主体

公益性岗位由镇属各单位、村委会、县驻点扶贫单位视公共服务工作需要及帮扶需要申请设立;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扶贫需要合理设定岗位。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可采用全职工作模式或定员定量工作模式进行管理,做到合理安排,因事设岗,借岗扶贫,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就业援助作用。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年限

公益性岗位的规定补贴年限为三年,自公益性岗位获批准的当月起发放,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满三年后停止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解除公益性岗位合同。

(三)公益性岗位的工资及补贴标准

公益性岗位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岗位人员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合同上明确,公益性岗位的工资标准不低于我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统筹资金发放。县就业局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给予用人单位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2018年我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280元。用人单位必须配套不足部分资金用于发放工资。

五、公益性岗位的申报流程

(一)用人单位申报材料。公益性岗位开发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县就业局进行申报,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设置表》、《建档立卡贫困户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建档立卡贫困户公益性岗位援助人员登记表》,经县就业局审核批准后,向符合招录条件的用人单位签发《建档立卡贫困户公益性岗位认定书》、《建档立卡贫困户公益性岗位援助人员花名册》,方能办理招聘和录用手续。

(二)公益性岗位个人提供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建档立卡贫困户手册、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

六、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聘用条件

(一)公益性岗位必须用于安排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困难人员,原则上一户贫困家庭只能安排一个公益性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具备完成相应岗位的身体条件和基本要求,有接受岗位意愿,服务工作安排,胜任工作任务。

七、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及解除

公益性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自行管理,用人单位要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一年一签,并填报《公益性岗位人员用工备案花名册》,并各送一份到县就业局备案。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续签下一年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者,或者合同期内违反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和奖惩办法,由用人单位报县就业局备案后,依规解除劳动关系。

八、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申请及拨付

(一)用人单位每年第一次申请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应向县就业局提交以下材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花名册》和《公益性岗位工资发放花名册》。

(二)县就业局接到报送的上述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送县财政局复核拨款。

(三)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向县就业局申报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增、减情况,填报《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化明细表》及变动人员花名册,由县就业局核定后,按规定进行核减。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报、截留、挪用、挤占补贴资金,发现并查实有上述情况的,停发公益性岗位补贴,并由用人单位追回已拨付金额并追究相关责任。

九、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和监督

(一)公益性岗位由用人单位直接管理,用人单位负责与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具体岗位职责,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应建立考勤制度,用人单位定期对公益岗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要明确各公益性岗位管理责任人及分管领导,由各岗位管理责任人及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对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如实反映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表现、出勤情况及工作实效,并对考核结果负责,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岗位补贴的依据。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报县就业局备案后解除劳动合同,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

5.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四)县就业局负责对用人单位岗位开发进行指导及对岗位设置、补贴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强化公益性岗位管理责任,由县就业局牵头,联合纪检、财政等部门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对不完成工作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长期缺岗或不在岗的,由相关部门查处,追回已领取的补贴资金。管理人员及分管领导知情不报或瞒报的,由相关部门对管理人员进行问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公益性岗位管理相关单位的权利和责任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严格履行职责、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二)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要认真把关,做好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调查核实工作,对就业援助对象提供的资料、出具的证明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三)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强化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出现违法事件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和管理人责任。

(四)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政策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附件:1.建档立卡贫困户公益性岗位设置表.doc

      2.乐东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doc

      3.乐东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doc

      4.乐东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doc

      5.乐东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doc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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