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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4883-6/2019-15587 主题分类:政府文件
  • 发文机关:乐东黎族自治县 成文日期:2019-08-30 11:08
  • 标       题: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文       号:乐府〔2019〕47号发布日期: 2019-08-30 11:08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乐府〔201947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十五届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8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县委的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学习型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实干政府。

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提高工作本领,提高执行力,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坚决把习近平总书记对海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实处,全力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努力在全省将海南打造成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保障区的工作中贡献乐东力量。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五、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县长报告。

六、县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实行领导工作缺位递补制度。县长离县出差或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

七、县政府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部责任,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县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政府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县政府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起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出台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预算、全县重大经济决策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大型项目和重大财政资金安排等,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决定。

强化督查督办。县政府各部门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督查督办制度,加大督查工作力度,充分发挥“网上督查室”作用,健全责任传导、限期报告、跟踪督办、第三方评估和督查结果共享等制度,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及各阶段的重点工作,以及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

推进政务公开。深化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自觉接受监督。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及时化解行政争议;要重视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定期安排时间接待来访群众,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坚决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努力实现高质量、高效率、可持续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积极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工作。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取得重要进展,加快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十四、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大力弘扬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埋头苦干的特区精神,进一步拓展开放领域,优化布局,创新体制,以开放促改革,以开放促发展,突出“三大组团”发展定位,发挥其带动效应,大力改善发展环境。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服务方式,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新目标,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迈出新步伐、展现新作为、实现新突破,加快形成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十五、创新促进旅游产业快速发展。围绕“山海互动”发展战略,积极融入“大三亚旅游经济圈”,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进一步开放旅游消费领域,积极培育和拓展旅游消费新热点,围绕养生度假、生态旅游、商贸物流、宜居宜学、文化交流、民族风情等主题,发展多种消费服务业态,进一步挖掘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消费提质升级,积极探索消费型经济发展的新路径,全力构建海南西南部旅游休闲度假胜地。

十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环境等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健全改善民生长效机制,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持续推进“一巩双创”,深化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做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使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使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十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快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长效机制,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全面实施河长制、湾长制、湖长制、林长制,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行为,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建立健全形式多样、绩效导向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使乐东逐步成为宜居宜业宜游宜养的魅力县城。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长办公专题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十九、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镇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

    ()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通报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

()讨论需要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二十、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受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也可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镇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和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县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要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及《政府工作报告》;

(四)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二十一、县长办公会议、县长办公专题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或受委托的副县长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镇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协调、落实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做出的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需要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研究、协调和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二十二、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的副县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县长审定。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出具书面意见,县长、副县长在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问题,无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会议文件的起草说明原则上不超过2000字。

二十三、县政府副县长应确保按时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不能出席的,向县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请假,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县长报告。

二十四、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县长签发。会议讨论通过并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六章  公文审批

二十五、各镇政府、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海南省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暂行规定》、《乐东黎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会议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理由充足,依据准确,力求精简高效;制定年度发文计划,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发文篇幅,提高办文效率和质量;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政府报送1种简报;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报送公文;上级重要文件要在3天内布置落实。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部门的,应先按程序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再报送县委按程序办理。

二十六、各镇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二十七、各镇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县政府分管领导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二十八、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报告、意见,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报告,县政府制定的事关全县经济发展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公文,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副县长按分工签发;如有必要,报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或其授权办公室副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报分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提请审议前需经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在印发前需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

第七章  加强自身建设

二十九、推进学习型政府建设。坚持以适应我县经济社会管理需求为导向,推进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等一系列关于海南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工作化、常态化、制度化,并将学习成果深入转化,进一步优化县政府知识经验结构和工作模式,全面强化县政府把握全局、制定政策、破解难题、推动战略的能力水平。

三十、加强政府执行力建设。始终把加强政府执行力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统筹协调,严格督查考核。科学配置,合理调整执行队伍结构,提高执行队伍素质。推行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及重点工作的细化分解,明晰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目标和职责。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严格年终绩效考评和行政问责,健全激励、约束和容错纠错机制,兑现奖惩。引进现代化公共管理方式方法,强化电子政务建设,实现网上办公,减少会议和发文数量,加快工作运转,提高政府执行质量和效率。

三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县政府的重点工作,结合我县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认真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要落实好县长、副县长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协助县长、副县长处理好日常事务。

三十二、县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立足“平安乐东”“法治乐东”建设统筹我县发展与安全,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加强安全能力建设。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和关乎国计民生等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三、县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加强请示与报告,一般应先向县政府请示与报告,再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与报告;对于重大事项,应向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报告,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应向县长报告。除情况危急外,一般不得越级报告。对突发性事件要做到即发即报,及时妥善处置;报告突发性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三十四、县政府各组成部门要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加强保密检查。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离县出差、出访,应事先报告县长,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县政府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休假、因私等离县外出应事先向县政府书面请示或报告。县内出差、休假的,要向分管副县长请示或报告。

三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加强廉政、纪律和作风建设,持之以恒反对“四风”,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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