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2026-11530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乐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6-01-22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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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乐东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乐市监处罚〔2026〕3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6-01-22 11:05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乐东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市监处罚〔2026〕3号
当事人:乐东黎族自治县第二人民医院(乐东黎族自治县第二人民医院医共体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68843428892628T
住所(住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怀卷村怀卷小学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才旺
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5071
2025年08月28日,我局接到乐东黎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的案件移送函(乐医保案移[2025]6号),反映“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收到省医保局移交乐东黎族自治县第二人民医院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问题线索,在调查中发现串换收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等违规行为问题线索,医保基金损失部分我局已予以追回和行政处罚,患者自付部分应退回给个人,现根据《海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现将违法线索移送你单位处理。”2025年10月17日经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2025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乐东县黄流镇怀卷小学的乐东黎族自治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核查,发现该医院在串换收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等多收了个人的医保基金,金额共计:340304.76元(个人自付部分),涉及的医保人员共12958人次,当事人行为涉嫌存在医疗违规收费行为。
经查,当事人在上述收费时间段内存在下列情况:未按照《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人乳头瘤病毒(HPV)核酸检测等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琼价价管〔2011〕37号)、《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心脏型脂肪酸结合蛋白(H-FABP)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琼价价管〔2012〕34号)、《海南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新制定临床操作的B超引导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琼价价管〔2012〕298号)、《海南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琼价价管〔2013〕186号)、《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医保〔2019〕265号)等文件规定,在串换诊疗项目11项、串换医用耗材1项、重复收费4项、超标准收费3项、分解项目收费1项等20项费用多收了个人的医保基金,合计多收费用340304.76元(个人自付部分)。
上述多收费用340304.76元(个人自付部分)。(详见:《乐东黎族自治县第二人民医院2023年省级飞行检查结果违规金额统计明细表》)
2025年11月13日,我局对乐东黎族自治县第二人民医院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乐市监责退〔2025〕1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第二人民医院接到我局的《责令退款通知书》(乐市监责退〔2025〕1号)后积极配合,截至2025年12月22日止,当事人己退还多收价款金额336826.93元(涉及退款人数12512人),未退还金额为3477.83元(涉及未退款人数446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乐东黎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的案件移送函(乐医保案移[2025]6号)1份,证明移送的案件和县医保局对当事人已作出行政处罚。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周才旺身份证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性质、经营范围及相关人员与当事人的关联性。
3.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陈鸿诗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委托陈鸿诗作为代理人的事实。
4.乐东黎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的案件移送函(乐医保案移[2025]6号)1份和《乐东黎族自治县第二人民医院2023年省级飞行检查结果违规金额统计明细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及多收费的事实。
5.《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过程。
6.《询问通知书》1份(乐市监价询通〔2025〕9号)、《询问笔录》1份、证明询问相关事项内容及确认违规收费金额的事实。
7.《责令退款通知书)1份(乐市监责退〔2025〕1号)、《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本局依法责令退还多收患者价款的事实。
8.《乐东黎族自治县第二人民医院关于2023年飞检医保个人支付部分退款工作情况的报告》1份、《单位资金支付凭证》1份,证明当事人已退还336826.93元(涉及退款人数12512人),未退还3477.83元(涉及未退款人数446人)、《退款公告》图片1张的事实和证明当事人能够配合检查、及时纠错的事实。
9.送达回证,证明相关文书送达。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本局于2026年1月6日《行政处罚告知书》(乐市监罚告〔2026〕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串换诊疗项目11项、串换医用耗材1项、重复收费4项、超标准收费3项、分解项目收费1项等20项费用多收了个人的医保基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所列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2025年11月13日,我局对乐东黎族自治县第二人民医院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接到该通知书后,乐东黎族自治县第二人民医院积极配合退款工作。截至2025年12月22日止,当事人己退还多收价款金额336826.93元(涉及退款人数12512人),未退还金额为3477.83元(涉及未退款人数446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退还金额为3477.83元款项,属于消费者多付的价款,属于违法所得。
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和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按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和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以及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医保基金损失部分已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予以追回并实施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3477.83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乐东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