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2025-05998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乐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5-12-23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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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知识产权执法案例公布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5-12-23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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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知识产权执法案例公布
乐东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力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专项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知识产权违法案件。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宣传教育,全面提升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乐东九所博聚源汽车维修中心涉嫌经营销售机油侵权商标案。
2025年10月28日,根据县公安局关于开展打击假冒伪劣发动机油产品联合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中灶村老羊量桥头的乐东九所博聚源汽车维修中心开展检查。检查现场,执法人员通过正品外观图片对当事人销售的“Mobil”美孚、壳牌等品牌发动机油商品进行比对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在售的部分发动机油商品包装与正品产品包装存在差异,涉嫌假冒侵权。涉嫌的商品信息如下:(1)Shell HELIX 壳牌喜力 HX5+,合成技术润滑油5W-30,净含量:4升,商品包装标有“
”和“
”图形,共4瓶;(2)Shell HELIX 壳牌喜力HX7+,全合成润滑油5W-30,净含量:4升,商品包装标有“
”、“
”图形,共5瓶;(3)Shell HELIX 壳牌喜力HX7+,全合成润滑油5W-40,净含量:4升,商品包装标有“
”、“
”图形,共7瓶;(4)Mobil 美孚1号经典表现先进全合成发动机油,5W-30 API SP│ACEA C2,净含量:1升,商品包装标有“
”、“
”,共2瓶;(5)Mobil 美孚1号经典表现先进全合成发动机油,0W-20 API SP│ACEA C5,净含量:1升,商品包装标有“
”、“
”,共7瓶;(6)Mobil 美孚1号经典表现先进全合成发动机油,0W-40 API SP│ACEA A3/B4,净含量:1升,商品包装标有“
”、“
”,共2瓶。当事人现场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商标使用许可、销售台账等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商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天,我局委托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授权的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对上述规格为Shell HELIX 壳牌喜力 HX5+,合成技术润滑油5W-30;Shell HELIX 壳牌喜力HX7+,全合成润滑油5W-30 ;Shell HELIX 壳牌喜力HX7+,全合成润滑油5W-40进行真伪鉴定。委托埃克森美孚公司授权的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规格为Mobil 美孚1号经典表现先进全合成发动机油,5W-30 API SP│ACEA C2;Mobil 美孚1号经典表现先进全合成发动机油,0W-20 API SP│ACEA C5;Mobil 美孚1号经典表现先进全合成发动机油,0W-40 API SP│ACEA A3/B4进行真伪鉴定。
2025年10月29日,我局收到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出具关于对上述Shell HELIX 壳牌喜力 HX5+,合成技术润滑油、Shell HELIX 壳牌喜力HX7+,全合成润滑油的《鉴定书》,鉴定结果为“是侵犯‘壳牌’‘Shell’和‘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物品”;2025年10月28日,我局收到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关于上述Mobil 美孚1号先进全合成发动机油的《鉴定书》,鉴定结果为“是侵犯埃克森美孚注册商标‘Mobil’和‘美孚’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结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自由裁量规定,建议处理如下: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共计27瓶;(2)没收违法所得660元;(3)罚款人民币3880元。
二、乐东佛罗绿绿肥料店涉嫌销售肥料侵犯注册商标案 2025年11月26日,根据厂家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南省乐东县佛罗镇卫生院斜对面(郑森林)家的乐东佛罗绿绿肥料店开展检查。通过对该店售卖的(1)“
” 复合肥料 硫酸钾型 总养分≥45% 净含量:50Kg(原产国:挪威,生产商:挪威海德鲁有限公司)和(2)“
”雅苒苗乐复合肥料 硫酸钾型 15-15-15(N+P2O5+K2O)总养分≥45% 净含量:50Kg(原产国:挪威,生产商:雅苒国际有限公司)检查现场,执法人员通过正品外观图片对当事人销售的“
” 复合肥料品牌商品进行比对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在售的“
” 复合肥料商品包装与正品产品包装存在差异,涉嫌假冒侵权。涉嫌的肥料商品详细信息如下:(1)“
” 复合肥料 硫酸钾型 总养分≥45% 净含量:50Kg(原产国:挪威,生产商:挪威海德鲁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进口 北京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商品包装有“
”图形,共33包;
(2)“
”雅苒苗乐复合肥料硫酸钾型 15-15-15(N+P2O5+K2O)总养分≥45%净含量:50Kg(原产国:挪威,生产商:雅苒国际有限公司 ),经销商:雅苒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33长宁来福土写字楼T1-1905-06室,商品包装标有“
”图形,共27包。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商标使用许可、销售台账等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商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天,我局委托雅苒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对上述规格为“
” 复合肥料 硫酸钾型 总养分≥45% 净含量:50Kg(原产国:挪威,生产商:挪威海德鲁有限公司)和“
”雅苒苗乐复合肥料硫酸钾型 15-15-15(N+P2O5+K2O)总养分≥45% 净含量:50Kg(原产国:挪威,生产商:雅苒国际有限公司 )进行真伪鉴定。
2025年11月26日,我局收到上雅苒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上述(1)“
” 复合肥料 硫酸钾型 总养分≥45% 净含量:50Kg(原产国:挪威,生产商:挪威海德鲁有限公司)和(2)“
”雅苒苗乐复合肥料硫酸钾型 15-15-15(N+P2O5+K2O)总养分≥45% 净含量:50Kg(原产国:挪威,生产商:雅苒国际有限公司 )总共60包的《鉴定书》,鉴定结果为“该货物不是雅苒国际有限公司的复合肥料,属假冒雅苒国际有限公司复合肥产品的注册商标等,其侵犯了我司的
商标注册商标专业权”。
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结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自由裁量规定,建议处理如下: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共计60包;(2)罚款人民币6600元。
三、乐东抱由秋南机电总汇店涉嫌经营销售贴牌“五羊-本田”标识水泵机案
2025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乐东县城乐安路493、495号铺面的乐东抱由秋南机电总汇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存放待销售的标注“GX”注册商标(机身标有“GX35”)打药机1台、三种不同规格标注注册商标“本田”(机身标有“五羊-本田”)水泵4台。2025年11月03日,我局委托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我局在乐东抱由秋南机电总汇查扣的“GX35”打药机及“五羊-本田”水泵进行鉴定。经鉴定上述查扣的“GX35”打药机及“五羊-本田”水泵均假冒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GX”“本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我局出具鉴定证明,系侵犯“GX”“本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当日,经报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同时,对现场查扣的“GX35”打药机及“五羊-本田”水泵依法予以扣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第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侵犯“GX”“本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打药机及水泵共计5台,具体如下:1. “GX35”打药机,型号:GX35,数量1台;2.“五羊-本田”水泵,型号:QGZ50-32,数量2台;3.“五羊-本田”水泵,型号:QGZ80-30,数量1台;4.“五羊-本田”水泵,型号:QGZ50-80,数量1台;
二、处人民币3200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