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MB0T6532-9/2025-45622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乐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2025-02-24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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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乐东县千家镇乐丰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抵押公告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5-02-24 11:0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关于乐东县千家镇乐丰建筑用花岗岩矿
采矿权抵押公告
海南雄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海口雄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抵押人)和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支行(抵押权人)联合向我局来文,申请对乐东县千家镇乐丰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抵押事项进行备案。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琼府〔2015〕36号)、《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探矿权采矿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国土资矿字〔2015〕12号)规定,现将乐东县千家镇乐丰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抵押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支行与海南雄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海口雄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三亚支行(原营业部)2025年抵字第006号)、《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三亚支行(原营业部)2025年固贷字第056号),根据合同约定,抵押人将持有的“乐东县千家镇乐丰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证号:C4690272024057100156844),采矿许可证有效期2024年5月20日至2034年5月20日)作为抵押物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各抵押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对应的合法权益,抵押期限由2025年2月6日至2030年2月6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在抵押期间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的,抵押人应当提供已经通知全部抵押权人的书面通知书。
三、采矿权抵押合同解除后7个工作日内,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持抵押双方签署的抵押解除公告申请书,报我局在乐东县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
四、签订抵押合同双方对抵押物价值认定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五、双方应如实提供材料,因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纠纷,依法承担责任。
六、因受政策调整和违反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受罚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抵押合同不能履行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据抵押合同进行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乐东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2月24日



琼公网安备 469027020000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