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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2024-46336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乐东县佛罗镇 成文日期:2024-06-09 15:49
  • 标       题: 孙玲玲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6-09 15:49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佛综执罚字〔2024〕06号


    当事人:孙玲玲
    身份证号:341281XXXXXXXX1609
    地址: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新安村孙玲玲废品收购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5日,我镇执法人员对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新安村孙玲玲废旧物品收购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收购点收购的废旧物品未采取围挡、遮盖等,且废品到处,产生垃圾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污染。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佛府环责改字〔2024)06号)为证。你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从事废旧物品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的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围环境。”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废旧物品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的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镇于2024年6月6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佛府环罚告字(2024]06号),告知了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你依法享有的要求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没有要求进行陈述和申辩。经集体会审研究决定,我镇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处人民币壹仟整(¥:1000.00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足额缴交至我镇指定的银行怅号:乐东黎族白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营业部,户名:乐东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1005443590000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镇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镇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黎吉文                  电  话:089885701749                                      
    地   址: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中心大道8号佛罗镇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572541


   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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