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我县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奥运会、青奥运会、全运会、省运会等国际国内省内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年度重大单项体育比赛中争创优异成绩,为国家、海南和乐东争光,促进我县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2022年10月21日出台《乐东黎族自治县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依据及出台目的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加快海南竞技体育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我县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激励我县运动员、教练员在各类运动会比赛中争创佳绩、勇攀高峰,为我县争光添彩。依据《海南省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精神》(琼府〔2017〕48号),并参照周边市(县)奖励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在全县各相关部门征求了意见,同时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修改意见,截至2022年6月27日,未收到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
二、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分为总则、运动员奖励、教练员奖励、奖励的审批、附则共5个部门共计32条内容。
(一)总则部分。明确办法制定的理由、主要依据以及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二)运动员奖励部分。明确运动员奖励的情况,涉及到运动员在国际比赛、国际青少年比赛、全国比赛、全省比赛获得奖励奖金,运动员在比赛中创纪录获得奖励名次等内容。
(三)教练员奖励部分。明确教练员奖励的情况,涉及到所培训的运动员获得比赛奖励名次或创纪录,教练员联合培训运动员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教练员身份兼运动员的奖励标准,输送的运动员获各类比赛名次或创纪录时的奖励标准等内容。
(四)奖励审批部分。明确奥运会、全运会、省运会奖励经费,其它各类年度比赛奖励经费,输送奖的经费的奖励等审批流程。
(五)附则部分。明确了《奖励办法》的解释权、实施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