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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4883-6/2022-12924 主题分类:政府文件
  • 发文机关:乐东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09-23 17:01
  • 标       题: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2-09-23 17:01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开展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琼税发〔2022〕67号)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建立医疗保险多层次、保障功能多样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切实解决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和“因病致贫、因病致困”问题,充分调动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缴费,应保尽保。

二、征缴对象

(一)具有本省户籍,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不能足额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确无能力补缴的退休人员。

(二)具有本省学籍的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在校(园)生(含港澳台及外籍大学生)。

(三)已经取得本省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省户籍非从业人员。

(四)已经取得本省居住证,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外籍人员。

(五)服刑人员(包括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

(六)符合《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新增参保人员需先在医保经办机构完成参保登记,然后按照税务机关提供的缴费渠道缴

三、缴费标准及集中征缴期、待遇享受期

(一)缴费标准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

(二)集中征缴期

集中征缴期为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待遇享受期

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资助参保缴费

(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财政补助;

(二)优抚对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死亡或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家庭)、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农村法定内出生纯二女(少数民族纯三女)结扎户(2016年1月1日后的结扎户不再纳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主管该类特殊人员的单位按有关文件从相应的资金渠道给予全额财政补助;

(三)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主管该类特殊人员的单位按有关文件从相应的资金渠道给予全额财政补助;非重度残疾人(三、四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175元)财政补助,个人应缴50%(175元);

(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的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老年人(年满六十周岁及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90%(315元)财政补助,个人应缴10%(35元);

(五)突发严重困难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主管该类特殊人员的单位按有关文件从相应的资金渠道给予90%(315元)财政补助,个人应缴10%(35元);

特殊人群中具有多重身份属性的人员,原则上按照就高原则资助,不能重复享受

五、部门职责分工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乐东税务局负责组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指导各代征点办理征收业务,牵头组织征收宣传工作,受理退费业务。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释;汇总收集财政代缴人员名单并提供给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与乐东税务局、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联合开展宣传培训动员等工作。

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负责新增参保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等业务,负责存量参保人员缺失信息的补录,根据乐东税务局反馈的征缴信息记录个人权益,根据县医疗保障局提供的财政代缴人员名单,将相关身份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代缴资金,与县税务部门、县医疗保障局联合开展宣传培训动员,办理退费业务。

县财政局负责拨付特殊参保人员的缴费代缴资金。

县民政局负责核实并提供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等特殊身份人员名单。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核实并提供优抚对象人员名单。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核实并提供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含返贫户和新增贫困户)、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特殊身份人员名单。

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核实并提供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和非重度残疾人(三、四级)人员名单。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核实并提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户、农村法定内出生纯二女(少数民族纯三女)结扎户等人员名单。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工商银行、县邮政储蓄银行确保缴费方式和缴费渠道畅通,协助做好缴费宣传工作。

各镇政府负责组织辖区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负责受理新增人员参保登记、人员信息变更以及退费等业务,配合乐东税务局、县医疗保障局开展宣传培训动员等工作。

各村(居)委会负责进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负责受理人员信息变更申请并提交给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配合乐东税务局、县医疗保障局、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开展宣传动员等工作。各村(居)委会应及时将享受财政代缴人员名单打印张贴公示,并入户做好宣传,避免享受财政代缴人员自行缴费。

其他相关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征收及退费办理程序

(一)参保登记

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负责新增参保人员参保登记,指导各代征点做好参保登记信息录入。

(二)征收

乐东税务局提供并开展缴费渠道宣传,指导各代征点做好征收工作。参保人员可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APP、聚合二维码、微信、支付宝、各代征点智能POS机及各相关银行的手机银行自主缴费,也可到相关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缴费。

存款到银行卡、社保卡不等于缴费,参保人必须通过以上缴费渠道完成缴费操作。

(三)对账

乐东税务局与金融服务机构及时核对征缴数据信息,并将资金上解信息及时反馈给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乐东税务局与国库核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入库信息。若信息核对有误,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做相应处理。

(四)退费处理

根据《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琼社保发〔2021〕76号)的规定执行,由乐东税务局受理,将退费信息传递给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办理退费。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各职能部门要在县政府的主导下,加强协同配合,各镇政府要成立专门的征收机构,组织村(居)委会做好征缴、宣传、发动等工作,为征收工作有序开展提供组织保障,确保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任务。

(二)强化部门协作

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加强部门间配合,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建立健全部门间对账机制,及时协调和解决征收过程中存在的业务问题,便利缴费人参保缴费,切实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

(三)广泛宣传动员

各部门要广泛开展联合宣传,多渠道、多手段、接地气宣传缴费方式及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着重提醒参保人存款不等同于缴费,避免出现漏缴情况。

(四)强化数据安全管理

各经办服务网点应按照国家医保局网信办《医疗保障核心业务区网络安全接入规范》要求,通过专线或VPDN方式接入医保专网,终端应做到专机专用,做好病毒防护,不得连接互联网和其他网络,防止医保数据信息泄露。

(五)加强监督检查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联合组织检查,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对玩忽职守、敷衍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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