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民政局是主管全县民政行政事务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订全县民政工作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县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非法组织。
3、负责县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4、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负责军烈属、伤残军人、复退军人的生产扶持和优抚补助工作以及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的牺牲、病故、残废的抚恤工作。
5、负责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申报、褒扬、抚恤工作。
6、负责全县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的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工作。
7、负责全县的救灾救济工作,组织检查上报灾情,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际减灾工作。
8、建立和实施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县城乡社会困难户、特殊救济对象和五保户的救济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和社会救济工作。
9、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建设工作措施和办法,推动社区建设。
10、指导全县婚姻登记、婚姻习俗改革,负责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和弃婴、儿童收养审批、登记和殡葬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和安置场所的管理工作。
11、负责镇、村的行政区划名称变更的申报和地名管理工作。
12、负责全县革命老根据地村庄的报批,扶持革命老根据村庄的经济开发建设工作。
13、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福利彩票发行和参与本级福利资金管理工作。
14、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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