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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4883-6/2019-37136 主题分类:政策法规
  • 发文机关:乐东黎族自治县 成文日期:2019-02-13 09:39
  • 标       题: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8-12-28 09:39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QSF-2019-140001

乐府〔201856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防雷安全重点单位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乐东黎族自治县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防雷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雷击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防雷安全重点单位,是指防雷重点对象的责任主体单位,即遭受雷击后易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对社会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责任主体单位(产权单位或租赁经营、委托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三条下列范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列为防雷安全重点单位:

(一)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及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二)重要的广播、电视、邮政、通信、金融、交通、供水、供电、气象等电子设备密集且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其服务场所及枢纽性设施);

(三)较大规模的商场超市(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学校、客运车站、图书馆、展览馆、娱乐场馆等人员密集的单位(场所);

(四)重要的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博物馆、档案馆,以及雷击易损毁的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其他发生雷击可能性较大且一旦发生雷击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

第四条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应遵守有关防雷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雷工作方针,履行防雷安全职责,保障防雷安全。

第五条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由其责任主体单位主动填写《乐东黎族自治县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登记表》(见附件),报县气象部门。责任主体单位明确的防雷安全重点单位也可由县气象部门直接将其登记在册。

第六条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落实防雷安全工作责任制,确定防雷安全工作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负责人和具体工作责任人应当加强防雷安全知识学习,并向本单位员工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科学知识。

第七条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完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确保与雷电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的衔接,定期组织开展雷电灾害应急演练。有雷暴天气即将或已经影响本单位时,应当立即启动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切断电源、暂停生产(作业)、疏散人员等防雷应急措施。

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建设工程和场所,其附属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以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附属的易燃易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由气象部门负责。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第九条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已建成的防雷装置,所属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备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十条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防雷装置(设施)定期维护制度,并组织防雷安全定期检查,及时排除雷击隐患。防雷安全检查应建立检查记录档案,记载检查时间、参加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和部位,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防雷安全重点单位有雷击灾害发生时,应当及时向县气象部门报告灾情。必要时,应委托防雷专业机构及时进行雷击灾情评估。

第十二条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对存在的防雷安全隐患,要及时予以整改消除。在防雷安全隐患未消除之前,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防雷安全。

对责令限期整改的防雷隐患,责任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县气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防雷安全档案,并统一保管。防雷安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防雷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防雷安全工作管理部门及防雷安全责任人;

(三)防雷安全制度、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和开展演练情况;

四)防雷装置设计安装的图纸及相关说明材料,防雷装置施工记录;

(五)县级以上气象、住建、公路、水利、电力、通信等主管部门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六)防雷装置(设施)检查维护记录和定期检测报告;

(七)防雷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八)防雷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九)雷灾情况记录及其调查评估材料;

(十)其他需要归档的有关防雷安全的资料。

第十四条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气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县气象部门应当分批分次向社会公布防雷安全重点对象及其责任主体单位名录,并视情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县气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县气象部门应联合县住建、安监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防雷安全专项检查,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执行防雷法律法规、履行防雷安全责任、落实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及其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验收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气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乐东黎族自治县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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