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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效遏制网络谣言的建议
2018-09-25 16:53 来源: 发文机关: 【字体:   

  :关于有效遏制网络谣言的建议

提案人:容 飞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新型传播方式不断涌现。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17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7.51亿,手机网民数量达7.24亿,人均周上网时长达26.5小时。在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网络信息传播的“蝴蝶效应”、“叠加效应”、和“羊群效应”相互作用能够迅速令小范围局部事件引起强烈社会反响。纵观近几年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网络谣言,它们或因社会热点事件而起,或引发社会的热点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远大于正面影响。网民“正义感”情绪极易被“网络推手”控制,导致网络舆论错失方向,进而形成网络舆情危机。因此,有效遏制网络谣言迫在眉睫。

在此,我建议:

一是政府要加强信息公开。利用好政务新媒体,更早、更快、更及时、更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并遵循新媒体传播交互规律,进行移动式发布、滚动式发布、互动式发布,客观坦诚以告。真相作为谣言的粉粹机,政务新媒体的发声、回应应把握时间和频率,注重时效和实效,防止谣言进一步引发社会事件。政府信息及时公开制度是治理网络谣言的有效方法,及时发布政府及公共事务、突发事件信息,使政府公开信息的速度大于网络谣言传播的速度,用正确的信息抵制谣言。

二是网络媒体要有担当意识。网络媒体要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力度;提高网站识别、管理、惩戒网络谣言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各类信息的甄别和监测,尽最大努力对违法信息进行审核,对虚假信息进行过滤,对网络谣言进行删除。

三是公民要提高自身素质。网络用户大部分均为普通公众,并没有经过系统专业的新闻知识学习,在对新闻信息的判断上难免会出现误差,这样就形成了信息发布的潜在危险。因此,每个公民都要有责任意识、担当意识、自律意识,不造谣、不传谣,对未经证实的信息不轻信盲从,用理智的头脑去思考、判断,用负责任的态度发言,尽量减少不实或虚假信息的继续传播,从而减少网络谣言的源头。

四是相关法律法规教育要普及。(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这一条款,由于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而显得含糊,且也将散布谣言和谎报险情等相并列,并涉及“故意”这样无参照依据的主观因素。(二)《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7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1条、第2条及第5条均可作为网络谣言的打击依据。此外,网络谣言一旦触犯刑律,我国《刑法》对此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我国《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第246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291条第二款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05条第二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而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答复及办理情况:为有效遏制网络谣言,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县公安局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网民的宣传教育力度;二是折整合行政和社会资源,形成应对网络谣言的整体合力;三是加大依法惩治力度,严厉打击恶意造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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