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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4883-6/2023-54176 主题分类:政府文件
  • 发文机关:乐东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04-20 11:53
  • 标       题: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农药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       号:乐府办规〔2023〕3号发布日期: 2023-04-20 11:53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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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府办规〔20233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农药领域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农药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农药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药领域的监督管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严厉查处违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农药案件,确保乐东黎族自治县农业生产用药安全,依据《农药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举报违法经营使用农药奖励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涉嫌违反农药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行政机关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乐东黎族自治县设立统一的农药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和邮箱,电话:0898-85523335,邮箱:ldny3335@126.com。

    第四条举报农药领域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生产中,违法使用国家和海南省明令禁用农药行为;

    (二)在农产品生产中,不按照农药安全间隔期采收上市,导致农产品质量事件的行为;

    (三)违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农药行为的;

    (四)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其他违法经营、使用农药行为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违法犯罪嫌疑人、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的线索;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掌握的违法犯罪线索,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掌握的本单位(团体)被侵害的违法犯罪线索,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四)举报人本人为该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

    (五)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案件侦查、审查、审判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先于举报人举报交代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的;

    (六)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某一涉农药违法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相同线索被2个或2个以上的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人,最先举报人的认定以受理部门登记时间为准;

    (三)同一案件不同线索有2个或2个以上的举报人,视每个举报人举报信息的重要程度予以奖励,奖金总额不得超过单一案件的奖金额;

    (四)2人以上(含2人)联名举报,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励金由联名人共同取得;

    (五)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若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六)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七)被举报的农药领域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且追究刑事责任后,应当按照本办法对查证的违法事实进行奖励。

    第七条举报级别分为以下几种: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仅提供违法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且提供线索对违法行为查处发挥一定作用的。

    第八条对受理的投诉举报,经核查属实,并由相关部门立案查处结案后,根据规定的举报级别,按照涉案金额的大小,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3%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

    (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0—2000元的奖励;

    (五)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不超过5万元。

    如上级文件规定的标准高于前一款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举报人可通过来访、来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县农业农村局举报农药领域违法行为线索。县农业农村局设置统一的登记表,对举报人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和举报的内容、时间、要求等应当认真记载;举报人不愿意透露姓名和表明身份的,应当尊重其意愿。

    第十条根据举报线索,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会同有关单位和属地镇政府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处理、答复。

    第十一条对举报人、举报记录等应当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权益。在调查取证或案件移送中,采用化名的方式体现举报线索来源。发生泄密造成不良后果或严重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泄密者责任。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金应当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举报奖励金的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机关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举报奖励金的审核和发放程序为:

    (一)审核。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等行政机关调查,举报事项属实,且依法作出终局性行政决定(含合法有效的行政命令、行政处罚等)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县农业农村局,通知内容应当包含法律依据、违法事实、行政决定、涉案货值或金额、社会影响和奖励金额的建议。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拟奖励金额予以审核确定。

    (二)决定奖励和领取通知。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在审核确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作出并送达《行政奖励决定书》,举报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奖励决定书》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按《行政奖励决定书》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给县农业农村局,可通过远程或者现场验证后办理领奖手续。对于县农业农村局通过已登记的举报人联系方式联系3次以上仍无法取得联系并在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上公示30个自然日后的情形,视为已送达。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奖手续的,视为自愿放弃奖励。

    (三)发放和存档。举报奖励金由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发放,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办理奖励金申请、发放手续后,将举报记录、处理调查情况、奖励金审批、发放等相关材料依法设定密级整理归档,并交由档案部门保存。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不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办理造成不良后果或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执法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一律取消奖励并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其他部门依据职能受理的农药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的案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下载版式:乐府办规〔2023〕3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农药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乐东黎族自治县农药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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