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24883-6/2023-36570 主题分类:政府文件
- 发文机关:乐东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12-16 16:45
-
标 题: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五级巡查管控及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2-12-16 16:45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乐府办规〔2022〕6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违法用地和违法
建筑五级巡查管控及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五级巡查管控及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五级
巡查管控及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各单位在防控、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中的职责,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巡查防控、查处和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手续或采取非法手段取得用地手续等情况下占用土地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或不按行政许可要求擅自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包括:
(一)违反乐东黎族自治县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手续或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土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四)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农村村民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多建或者超建住宅的;
(六)生态保护红线区以及公路、河道控制范围内非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七)其他禁止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第四条 巡查防控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防控为主、依法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巡查防控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保障专款专用,工作经费由各级防控责任主体视工作情况自行安排。
第二章 五级防控与巡查
第六条 建立“零容忍”“零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五级防控管理体系。巡查防控责任主体划分为驻点县领导(分管县领导)、县级职能部门、镇政府、村(居)委会和社区、村(居)民小组等五级。
第七条 驻点县领导(分管县领导)为一级巡查防控责任主体,负责督促、指导驻点片区内新增(存量)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
第八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生态环境局、县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联合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六大办)等有关部门为二级巡查防控责任主体,负责职权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统筹、指导、监管、处置以及抽查三、四、五级防控等工作,参与考核镇村防控责任主体履职情况。
第九条 各镇政府为本镇辖区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三级巡查防控责任主体,实行镇领导包村(居)社区制度,指定班子成员作为三级巡查责任领导,明确责任区域、责任人员、巡查时段、巡查重点以及具体措施;重点开展年度土地矿产卫片、乱占耕地图斑及各专项整治任务,加强防控并查处各镇村庄辖区内违法用地;对土地和规划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违法用地(尤其是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广泛宣传;落实网格化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镇村(居)社区两委干部和网格员的作用,组成检查组每季度监督检查四、五级防控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对土地违法现象多发地段开展重点巡查防控,发现“两违”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并依法开展责令停工、查封施工现场、实施处置或拆除复垦等工作。
各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辖区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三级巡查防控和处置工作,督导检查村(居)委会和社区、村(社区)居民小组开展巡查防控,填写日巡查记录并建立台账。各镇政府或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指定信息员,按规定每周将本镇巡查防控工作情况书面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六大办。
第十条 村(居)委会和社区为四级巡查防控责任主体,实行两委干部包村组制度,指定两委干部作为四级巡查责任人,划片包干责任区域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防控工作,指导检查村(居)民小组开展巡查防控工作。
第十一条 村(居)民小组为五级巡查防控责任主体,负责片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监管工作。村(居)民小组组长(网格员)为五级巡查责任人,负责本村、组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防控工作,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及时制止,督促违法当事人消除违法状态,同时报村(居)委会;配合镇政府、村委会及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四级巡查防控责任主体指定五级巡查防控责任人具体负责巡查的区域,确保不留死角、责任到人。五级巡查防控责任人每周至少开展三次巡查,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建立台账资料。实行周报制度,每周一下午下班前将巡查情况报镇政府。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应在第一时间制止,并在当日报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实行五级巡查防控零报告制度,各级巡查责任人每周逐级上报巡查防控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土地用途、建设施工等做出行政审批或变更的,应当及时通报各镇政府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取措施,加强有效防控。
第十五条 建立县级抽查、监督、指挥和考核机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六大办统筹安排全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抽查工作;每月对各镇落实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巡查、制止、拆除工作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并通报检查结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统筹安排全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按照职责每月至少开展1次重点巡查。
第十六条 各镇政府汇总梳理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信息后,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审批服务。实行巡查与举报相结合,完善违法建设行为发现机制,做到信息灵、情况明、阻止快。
第十七条 各镇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联系沟通,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交流,需要移交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的,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各责任主体对执法部门通报和移交的问题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十八条 农垦体制改革后由各镇管理的居委会,按照本办法中关于村(居)委会和社区的规定,履行居委会管理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四、五级巡查防控职责。
第三章 违法建筑处置
第十九条 违法建筑的处置原则上以违法主体自行拆除为主,拆除复垦时间不超过6天。违法主体不愿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立案查处,镇政府配合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四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二级至五级巡查防控工作纳入各责任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成立由二级巡查防控责任主体组成的督导检查组,负责每半年监督、考核二级至五级防控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通报监督、考核结果,次年1月31日前通报全年考核结果。
对较好地完成巡查防控工作的各级巡查防控责任主体,由县政府每半年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表扬;对表现优秀的个人,年底优先评功评奖;对较好地完成控违、打违工作的镇,由县政府每年年底给予增拨工作经费奖励(沿海和山区各不超过1个优秀名额,分别给予15万元;沿海和山区各不超过2个良好名额,分别给予10万元),各镇可将部分工作经费拨付给防控表现较好的四、五级防控责任主体,用于开展巡查防控工作。
对巡查防控工作不重视,未建立巡查防控机制,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现象突出的巡查防控责任主体,由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存在耕地保护违法行为,在打击耕地保护违法行动中不履职或者履职不力甚至滥用职权,导致工作落实不力、运行不畅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党政领导干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乐东黎族自治县打击耕地和林地保护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