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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4883-6/2022-22635 主题分类:政府文件
  • 发文机关:乐东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11-08 16:13
  • 标       题: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共工程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       号:乐府规〔2022〕1号发布日期: 2022-11-08 16:13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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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府规〔2022〕1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共工程投资项目

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共工程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

公共工程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工程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公共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琼府办〔2016〕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工程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具体包括:

    (一)全部使用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的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投资比例超过50%;或者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以及与社会资本合作的PPP项目;

    (三)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县审计局为本县公共工程投资项目审计监督部门,依照审计管辖范围,切实履行审计职责,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乐东黎族自治县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县审计局对公共工程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在完成年度公共工程投资项目计划、项目库、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后10个工作日内将清单抄送县审计局。

    第六条公共工程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由县审计局根据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按照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县委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实施,并函告建设单位。计划外需紧急办理的审计项目经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可纳入当年计划,年度审计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七条公共工程投资项目审计监督以项目预算执行审计、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施工过程结算编制情况审计等类型为主,可根据项目投资规模采取项目(跟踪)审计和专项调查审计等方式进行审计监督。

    县审计局按照“重点项目必审,非重点项目抽审,行业轮审”的原则,对关系国计民生或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项目开展重要环节跟踪审计。

    县审计局要有计划地开展对公共工程投资管理和投资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揭示公共工程投资项目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促进政策完善。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列入省级、县级的重点公共工程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县审计局编制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并统一安排审计,其他公共工程投资项目由县审计局根据情况遴选编制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并统一安排审计。

    第八条县审计局应当依照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规定对公共工程投资项目实施审计。重点审查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标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环节内容。

    县审计局对公共工程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依法对相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评审、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被审计单位(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县审计局工作,提供审计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按县审计局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一切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县审计局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进行审计,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交完工资料。县审计局自收到完整的送审材料之日起90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县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公共工程投资项目实行结(决)算审核备案制。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30日内,以清单方式将编写的《公共工程投资项目结算审核结果报告》《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以及说明书和项目财务决算等资料报县审计局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县审计局报告项目建设进度、概预算执行、工程结(决)算进展等情况。

    第十二条公共工程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的支付应当依法按合同约定条款办理,任何单位不得将县审计局的审计结果作为办理结算和工程价款拨付的前置条件。

    第十三条县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下列有关建设项目经济活动的问题时,应当依法转交有关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违规收费行为的;

    (三)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四)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五)对工程价款结算不实的,审计决定要求建设单位整改而未能整改造成政府投资损失浪费的;

    (六)对改变项目资金用途,发现转移、侵占、挪用等现象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未计缴相关税费的;

    (七)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

    (八)设计变更未报原设计单位、评审中心或按规定必须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而未报的。

    (九)其他应当由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对县审计局移交的审计问题线索、整改事项或审计建议意见,各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县审计局反馈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县审计局应建立问题编号、跟踪督促、情况反馈、移送处理销号的闭环工作机制,并定期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移送线索、整改事项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县审计局实施公共工程投资项目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县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六条县审计局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公共工程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县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对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应当出具年度审计报告,项目完成后出具综合报告。

    第十七条县审计局实施公共工程投资项目审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遴选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的人员参与审计,但协审机构或协审人员一律不得重复参与同一项目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复核和审计工作。

    建设单位依据合同和相关规定自行对公共工程投资项目进行结算审核,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建设单位对结算审核结果负责,并留存审核结果(含现场勘察取证、工作底稿等痕迹)。

    县审计局可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县审计局组织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计所需的经费,纳入县本级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参加或者承担审计工作的专业机构和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审计局依法予以纠正,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提交虚假审计报告或者相关文书、资料的;

    (三)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接受县审计局委托承担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协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其承担的审计工作委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由县审计局撤销委托,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将相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县审计局审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审计局党组或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不按照规定职责、程序进行审计的;

    (三)对审计发现的重要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违反规定行使处理、处罚权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六)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正当利益的;

    (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县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其组织和聘请参与公共工程投资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协审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对存在弄虚作假、审核差错率过高、无职业道德的予以清退;对与施工单位串通作假损害政府投资利益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共工程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对县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县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县人民政府裁决,县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三条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县审计局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128日起施行。《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乐府〔2018〕25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乐府规〔2022〕1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共工程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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