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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4883-6/2022-74013 主题分类:政府文件
  • 发文机关:乐东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04-30 16:38
  • 标       题: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       号:乐府办规〔2022〕3号发布日期: 2022-04-30 16:38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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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府办规〔20223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内个人

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4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

城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管理,规范个人建房行为,打造良好城镇风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确保《乐东黎族自治县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及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规划区,是指《乐东黎族自治县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所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条  城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行为必须按照本办法实施,依法办理规划和建设等审批手续,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内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管理。

第四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个人建房用地,是指个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建设用地。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个人建房土地管理工作;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个人建房审批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镇政府负责个人建房施工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各镇政府负责依法依规对个人建房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上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行为。

第七条  个人建房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500平方米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济指标实施规划管理;用地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的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个人建房申请:

(一)不符合我县总体规划,旅游发展、移民(避灾)搬迁、自然保护区等各专项规划区域要求的;

(二)占用道路、广场、绿地、地下管线等公用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

(三)影响生态环境、文物保护、交通要道、消防安全等区域的;

(四)土地权属来源不合法,或擅自扩大原土地使用权面积的;

(五)四至范围有土地权属争议等影响规划审批及纠纷未妥善解决的;

(六)已列入拆迁范围,或在规划、文化、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规定禁止、控制建设范围内的;

(七)个人建房将原批准居住房屋改为其他用途,或分割出售的;

(八)位于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洪水淹没区、防洪泄洪通道等危险区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根据镇区规划要求加强对个人建房建筑风貌的引导,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指导个人建房报建行为、审查个人建房建筑风貌。

第十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个人建筑的立面应遵照“一域一特色,一城(镇)一风貌”的原则,结合我县历史文脉及人文环境的特点,注重周边环境协调统筹建设。禁止外立面颜色为大红、大紫、大黄等与周边建筑景观不协调。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筑物的垂直投影不得超出用地界线,不得压占市政道路、消防通道,侵占公共空间、邻里通道。

(二)新建建筑物位于城镇已建成区的悬挑、骑楼、飘窗等立面突出部分和建筑外立面颜色、高度、延街面间距等与相邻建筑应相一致,且首层地面标高不宜大于周边已有建筑。

(三)建筑物的立面和整体设计风格在符合城镇景观风貌要求的同时,对窗、阳台、装饰、空调室外机位等外露构筑物及外立面颜色须重点美化。临街面不得修建露天楼梯、炉灶、烟囱、污水池、家禽舍笼等影响城镇风貌的设施。

(四)个人建房建设供水、排水、通风、采光、消防、围墙、出入口、卫生防护等附属设施时,须处理好相邻关系。施工不得对相邻房屋的结构和安全造成损坏及影响。

第十一条  县城及九所新区开发边界范围内的个人建房应以6层、20米高为主。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情形的,可参照周边建筑高度设置层数,但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4米。其他各镇城镇规划区内的个人自建居住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0米。

第十二条  城镇规划区内所有个人建房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设计,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应具有丁级相应资质,三层以上的应具有丙级相应资质。

第十三条  对于城镇规划区内的个人自建房,土地权属证载用途与现行城镇控规不一致,但不影响和占用生态管理空间、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城市规划“五线”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土地权属证载用途报建,且纳入下一轮控规修编统筹。

第十四条  城镇规划区内,个人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动工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量单位赴现场放验线,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否则均视为违法建设(占地)行为。

第十五条  个人建筑退线的要求:

(一)建筑控制线原则按已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图则的内容要求退线,但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除外。

(二)相邻地块已有建房的,个人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与毗邻退线距离较多者保持一致。

(三)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立面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退线要求或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用地红线。

(四)个人建房的地块与毗邻的地块应适当退线,预留消防扑救面。

(五)个人建房退线还须符合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控制紫线、绿地范围控制绿线、城镇地表水体保护控制蓝线和城镇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黄线的相关要求。

(六)原已批准的总平面图及有关文件中已明确退线要求的,按原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  个人建房首层高度原则上不超4.9米(含),底层以上层高不得超过3.5米;屋顶采用上人平屋式的,女儿墙的高度不得低于1.2米;屋顶采用不上人平屋式的,女儿墙的高度不得低于0.6米;屋顶采用坡屋面形式的,坡屋顶高度不得超过顶层高度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审批程序:

(一)在城市规划区及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户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工程设计方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依法将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予以公示。个人建房户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三)建设工程竣工后,个人建房户应当持有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或联合验收手续;经验收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证明。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不得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设计方案公示:

(一)个人建房申请通过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初审后,建房申请人须配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建房图纸设计方案(若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在建房用地现场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自然日。

(二)公示期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的,在公示结束后统一审核其真实性,确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须书面告知申请人,责令其调整项目设计方案后重新公示;如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且听证后不再重新将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给予办理或不办理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个人建房违反规划、土地、施工等管理规定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认定违法行为,并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已经批准的个人自建房,按原报批的内容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和省的政策相冲突,则按照国家和省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商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5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文件下载:乐府办规〔2022〕3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解读:《乐东黎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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