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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4883-6/2022-74007 主题分类:政府文件
  • 发文机关:乐东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01-10 16:20
  • 标       题: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       号:乐府办规〔2022〕2号发布日期: 2022-01-10 16:2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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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府办20222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前期

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项目提早谋划,提高项目储备质量,保障项目前期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0号)、《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琼府〔2019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前期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县政府为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从县级预算中安排,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范围包括:

(一)纳入国家、省、县中长期规划的项目或已获得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二)争取中央和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三)争取中央和省级其他专项资金投资项目;

(四)列入2021年及以后乐东年度政府投资计划项目;

(五)县政府发起的PPP项目;

(六)经批准同意使用县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

(七)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和本地区发展需求,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报县长及以上同意由县级预算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非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项目前期策划费、前期启动及以后阶段的前期费、方案比选费。

项目前期策划费是指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八条同意开展策划研究和规划方案设计工作的项目,为完成相应前期策划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前期启动及以后阶段的前期费论证(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为完成前期工作所需的相关报告、设计、许可等文件的编制、招标、评审所发生的费用(不含监理、审计费用),以及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对应管理费。包括且不限于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勘察设计、方案设计、招标代理等。

方案比选费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方案比选”模式确定设计中标单位产生的费用,包括且不限于对开展方案比选工作产生的中介、代理等费用和对提供方案的入围团队支付的费用,不包括中标单位方案设计费。

第五条  经批准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并且需要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承担的,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依法选择中介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责任单位为明确项目业主前,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负责开展项目前期策划的单位;所指项目业主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所指代建单位为经项目业主依法依规选择,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项目部分前期工作和项目管理的单位,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合理工期、投资控制等内容负责。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的要求

第七条  对于开展前期策划的项目,责任单位按第八条有关规定报请审定。在前期策划工作完成后,确定继续推进的项目,明确项目业主后由项目业主继续推进项目前期和建设工作。确定不推进的项目,由责任单位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备案,同时抄送协管财政的县领导。

若谋划的项目无规划选址问题、工程技术难度小、前期工作简单的项目前期策划阶段可省略。

第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批程序。

(一)项目责任单位向县政府(同时推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启动办理)提出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概算表。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估算等);前期工作内容、目标及进度安排;项目前期费用(包括总额、构成和计算依据)以及年度用款计划及工作进展计划等。

(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接收、初审、汇总责任单位的申请材料,申请项目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

1.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由责任单位直接报分管副县长审定同意后,推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由责任单位报县长审定同意后,推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投资额3000万(含)以上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汇总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

4.项目评估、评审费用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程序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需采用“方案比选”模式确定设计中标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应由项目业主制定比选方案,明确比选要求、标准、方式等,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实施。如需对提供方案的入围团队支付费用的,需依法依规确定付费对象范围、支付原则、费用标准等。

第十条  项目业主可根据项目情况对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提出中止或终止的建议,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按原程序审定,如项目已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则需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确定需中止或终止工作的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项目前期中止或终止通知函。项目前期工作终止的,由业主单位函告县财政国库支付局项目终止,县财政国库支付局会计人员对前期已挂账在建工程金额进行核销。

第三章  项目前期策划费的申请和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策划费申请和拨付流程。

(一)责任单位根据前期策划合同约定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函请前期策划费,按相关要求提供以下材料的电子文本:

1.责任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资金申请函;

2.开展项目前期策划工作的相关依据(主要包括:中央或者省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公布的政策信息;县委县政府决策的文件、会议纪要;县政府领导批示件或其他可信的政策依据等。仅申请第一笔费用时提供);

3.合同支付需求及资金到位明细表(加盖公章);

4.项目前期策划工作倒排工期表(加盖项目责任单位公章,仅申请第一笔费用时提供);

5.责任单位与第三方机构签订的相关策划合同。

(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向县财政局函请资金分配;县财政局收到资金申请函后,及时向责任单位下达资金。

(三)县财政局下达资金后,责任单位按照我县《关于规范财务报账会计资料的通知》(乐财〔2019144号)相关要求向县财政国库支付局提供报账材料,及时向第三方机构支付费用。

项目的前期工作由多个部门共同承担的,前期费用由各部门办理。

第四章  前期费的申请和拨付

第十二条  前期费由项目业主核实资金需求情况后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函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向县财政局函请资金分配;县财政局向项目业主下达资金后,由项目业主到县财政国库支付局报账支付。

第十三条  前期费的申请原则上分为前期启动、可行性研究批复、概算批复3个阶段。

(一)前期启动阶段: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项目,项目业主可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函请项目前期启动费。该阶段视项目情况,可以省略或合并至下一阶段。

(二)可行性研究批复阶段: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后,项目业主可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函请第二笔前期费。原则上累计函请费用应包括至该阶段已签订的前期工作相关合同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含勘察、设计等合同约定的预付款)。

(三)概算批复阶段:项目概算批复后,项目业主可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函请第三笔前期费,原则上累计函请费用应包括至该阶段已签订的前期工作相关合同实际发生的费用(剔除合同约定项目开工建设后剩余前期费用),以及项目前期管理费。

若项目工程技术难度小、前期工作简单、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下的,业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在项目批复概算或预算评审后申请前期工作经费。

(四)项目前期工作需中止或终止的,项目业主需在通知函下达之日起停止或通知代建(代管)单位停止开展前期工作。

(五)项目重新启动的,原则上项目业主应梳理明确可继续沿用的此前前期工作成果以及到位资金情况,作为申请后续前期费的依据。

第十四条 前期费的申拨流程。

(一)项目业主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函请,按相关要求提供以下材料的电子文本:

1.项目业主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资金申请函;

2.代建(代管)单位向项目业主出具的资金申请函(仅涉及代建(代管)单位申请资金时提供);

3.项目代建(代管)合同(仅项目业主签订合同后提供,仅提供一次);

4.合同支付需求及资金到位明细表(加盖项目业主公章、申请概算批复阶段费用时需加盖代建(代管)单位公章);

5.项目前期工作倒排工期表(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仅申请第一笔前期费时提供)。

(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向县财政局函请资金分配;县财政局收到资金申请函后,及时向项目业主下达资金。

(三)县财政局下达资金后,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我县《关于规范财务报账会计资料的通知》(乐财〔2019144号)相关要求向县财政国库支付局提供报账材料,及时向有关方支付费用。

第五章  “方案比选”费的申请和拨付

第十五条 “方案比选”费视产生阶段纳入项目前期策划费或项目前期费,由用款单位依据比选方案和比选合同申拨。纳入前期策划费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纳入项目前期费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二至十四条执行。

第六章  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前期费的财务处理及结算办法。

(一)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费列入项目投资概算,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已支付的前期费从项目投资预算中扣抵。

(二)当年未完成的前期工作,其前期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三)PPP项目的前期费属代垫款项,计入PPP项目工程建设成本,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协调PPP项目公司成立后归还。

第十七条  国家、省和县委县政府部署开展的规划编制工作经费,列入前期费开支费用。由规划编制实施单位报县政府批准,

履行政府采购等程序后,据实申请拨付。

第十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年度合理测算并编入部门年初预算预留。项目对应有上级到位资金的,优先从上级补助资金中安排。

第十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部门。责任单位、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是专项资金的主体责任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启动、中止、终止的核定;负责前期工作经费的审核及资金分配计划;负责对前期工作开展绩效考核,对前期工作推进缓慢的项目进行通报;负责对前期资金支付进行督办,并每季度向县政府、县财政局通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安排和下达;配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财政国库支付局对预算单位提供的前期费用报账资料在资金的使用范围、开支标准、支出审批手续等方面进行审核,并进行财务核算。

(三)项目责任单位、项目业主、代建单位职责分工:

1.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前期策划工作的推进,确保前期策划工作按倒排工期时序推进;负责按合同时序申请和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和支出效率;负责在前期策划工作完成后就项目是否继续推进提出建议并按程序报请县领导审议;负责按照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项目业主负责根据项目建设需求、推进情况等提出项目前期工作启动、中止、终止的建议;负责按照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负责监督确保项目前期工作按倒排工期时序推进,审核申请材料中项目前期工作资金需求情况、工作进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前期工作经费的申拨,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和支出效率;负责按照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3.代建单位负责根据代建合同约定按照时序推进前期工作;负责按合同时序申请和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的支出效率和专款专用;负责按照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前期费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前期费的,按照相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22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资金申请函参考格式

      2.合同支付需求及资金到位明细表

      3.倒排工期表



文件下载:乐府办规〔2022〕2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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