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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2018-09-06 16:26 来源: 乐东县纪委 发文机关: 【字体: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范围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方便群众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现就县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下列信访举报: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下列六类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注册会计师协会、医师协会等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定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等。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国家出资企业中,由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这类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以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仲裁员等;其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依法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公务活动的人员。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反映下列事项的信访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二、举报人、申诉人的义务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举报人、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中,必须对所反映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完整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捏造、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二)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举报人、申诉人应按照被举报人属地和级别,向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三)举报人、申诉人在受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办结、反馈之前,应保证不向其他部门控告申诉。 

  三、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纪检监察机关对举报人、申诉人严格保密。 

  四、受理方式 

  (一)举报电话:(089812388、(089885526177 

  (二)举报电子邮箱:ldjwxfs@sohu.com 

  (三)来信来访地址:乐东县抱由镇人民三横路2号县委办公楼一楼县纪委县监委信访室,邮编:572500 

 

 

 

中共乐东黎族自治县纪委             

乐东黎族自治县监察委              

201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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