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教育医疗
住房保障和产业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7〕11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教育医疗住房保障和产业扶持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第二条
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教育、医疗、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同的政策待遇;有劳动能力且有脱贫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享受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当的产业扶持政策待遇。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伙食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位学生每年2000元,初中每位学生每年2500元;学习生活用品费补助标准为每位学生每年400元。
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在实施本省现有的学前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补助生活费、住宿费、教材费。学前教育阶段,在幼儿园按照每位学生每年10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普通高中阶段,按照每位学生每年10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每位学生每年1000元标准补助住宿费和教材费。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按照每位学生每年35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每位学生每年400元标准补助教材费。
各市县根据本市县实际制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教育补助补贴政策,亦适用于农村低保家庭学生与特困供养学生。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各市县政府对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教育、医疗、住房保障和产业扶持工作,应当逐户建立帮扶台账,并从机关事业单位、乡镇政府选派综合素质好、熟悉农村工作、事业心强的干部担任帮扶联系人,跟踪服务、推动落实。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