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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悦花园”安居房配售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5-16 16:06 来源: 乐东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发文机关: 乐东县政府办公室 【字体:   

乐房管字〔202311



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海悦花园”安居房配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海悦花园”安居房配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20235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悦花园”安居房配售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好我县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促进我县基层教育和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全省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配售方案。

一、实施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

)原则性和灵活性统一的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遵循优先满足我县符合条件的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原则,解决我县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鼓励更多教育和医务工作者投身基层,提升我县基层教育和医疗水平。

二、配售房源

“海悦花园”安居房项目共建设880套安居房,实行全装修交房(标准装修)其中套型1(104.32㎡/套)共90套套型2(105.13㎡/套)共86套套型3(106.08㎡/套)共180套套型4(106.37㎡/套)共172套套型5(107.05㎡/套)共180套套型6(119.89㎡/套)共172套。实际面积以测绘报告为准。

三、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不超过8000/平方米,具体价格待定

四、销售对象

遵循优先满足我县符合条件的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原则,解决我县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鼓励更多教育和医务工作者投身基层,提升我县基层教育和医疗水平。若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申请人数少于房源数,剩余房源将用于面向我县户籍居民和引进人才等供应。

(一)基层教师是指在乡镇及以下(不含城关镇和划入城市主城区的乡镇)工作,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含特岗教师)、编外在岗教师,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在岗的专任教师。

基层医务人员是指在乡镇及以下(不含城关镇和划入城市主城区的乡镇)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在岗医务人员、编外在岗医务人员和“县属乡用、乡属村用”医务人员,乡村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医务人员含医生、护士、卫生技术人员和公共卫生工作者。

上述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提供继续在本系统基层服务5年及以上承诺书的,可以申请购买1套安居房。

1.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县县城区域无住房且无购房记录的;

2.家庭成员在本县县城区域拥有1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二)本县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安居房的,应当符合本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购买1套安居房:

1.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2.家庭成员至少1人在申请提出之日前已在本县连续两年缴纳(含在我县工作的省属单位工作人员在我省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本县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

3.申请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0年4月29日前已在本县城镇落户的居民家庭,同时符合上述134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购1套安居房。

(三)在本县从业的引进人才,应当符合本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购买1套安居房:

1.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2.本人在申请提出之日前已在本县连续两年缴纳(含在我县工作的省属单位工作人员在我省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本县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

3.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引进人才等其他条件。

同时符合上述13项规定条件的引进人才,可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预申请进行登记备案,在其符合全部申请条件并补充相关材料后转入正式审核程序。

五、限制条件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安居房。申请人在申购安居房时,对不存在以下任何情形作出承诺:

(一)在本省城镇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或产权调换形式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持有未办理受赠、继承手续或其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住房,且按前述住房计算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二)在本省城镇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任何一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3年内单独提出申购的;

(三)已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包括但不限于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拆除本家庭居住的公有产权住房后安置的棚户区改造住房等)的;

(四)被列入住房保障失信惩戒名单、个人征信记录中有住房保障领域不良行为记录,且仍处于惩戒期内的。

(五)不符合本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定的。

申请购买流程

(一)具体申请购买时间以网上公示为准。申请购买安居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申请购买本县安居房。申请人单身的,申请时需年满22周岁。

(二)申请家庭可到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领取或直接下载安居房申报材料(乐东黎族自治县安居房申报审批表、申请安居房须知家庭婚姻、工作、住房及社保情况承诺表),并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填写。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报申请信息,提交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社保或者个税等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线下服务窗口或线上方式向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和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党建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七、轮候及配售

(一)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安居房准购通知书》,并组织集中统一摇号(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同期安居房项目房源中,符合条件的基层教师、基层医务人员安排在第一批次,县城区域及城关镇(抱由镇)的教师和医务人员、消防人员、公安人员、引进人才为第二批次,其他申购对象为第三批次。项目房源在满足第一批次的申请家庭后,剩余房源可组织安排给第二批次的申请家庭,若仍有剩余的,再组织安排给第三批次申购对象。轮候细分为两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两个条件的列为第一档,其余的列为第二档:

1.申请家庭无住房的;

2.在我县落户时间超过5年的;

3.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超过5年的;

4.未成年子女超过3人(含)的。

申购对象可自主选择要参与选房小区的轮候号摇号,县住房保障部门将按批次受理,然后根据申购对象选择的小区及批、档次随机摇取轮候号,下一批次随机摇取的轮候号自上一批次的末位开始排序。如若所选小区房源配售结束,且没有退出的房源,申购对象可另选其它小区参与选房轮候;如若所选小区有退出的房源,则可按轮候顺序号进行选房。退房家庭可按本批次末位轮候或另选其它小区进行轮候,参与下一批次轮候选房后不允许再次退房,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购安居房,且5年内不允许申购安居房。

(二)选房按批次进行,优先安排第一批次进行选房。第一批次中的第一档优先选房,再进行第二档选房,选房采取随机抽签方式。第一批次选房完后,若有剩余房源,安排给第二批次,依次类推

摇号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摇号过程中,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公证处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在现场进行监督和公证。选房结果将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和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与开发商签订《安居房选房确认书》。

本次摇号的房源不允许私自变更购房人,如若申请人对所选安居房小区或所选房源不满意的,可向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申请登记放弃本次购房资格并填写《安居房放弃承诺书》,退出的房源将继续提供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选房购买申请家庭在公示符合购买条件至签订《安居房现房买卖合同》期间,另行购买其他住房或家庭变化等原因导致不再符合购买条件的,应自动放弃签订《安居房现房买卖合同》,对故意隐瞒、弄虚作假骗购安居房的,取消购房资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组织看房已摇取购买资格的准购申请人家庭由项目开发企业组织开展看房工作,重点准购申请人家庭介绍项目坐落、房源套数、小区环境和周边配套设施等内容。

签约备案购房人持《安居房选房确认书》和身份证等证件在规定时间内与建设单位及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三方共同签订《安居房现房买卖合同》。签约后,由建设单位将配售结果报送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进行备案。

监督管理购房人签订《安居房选房确认书》后,如因个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资金问题、提供虚假材料、违规申报等)放弃选房购房或被清退住房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本方案由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其他未尽事宜照海南省及我县安居房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乐东黎族自治县安居房申报审批表

附件2:申请安居房须知

附件3:安居房申请家庭婚姻、工作、住房及社保情况承诺表

附件4:未婚声明书

附件5:离异未再婚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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