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房管字〔2022〕18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乐东县迎新小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住房
配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抱由镇人民政府:
《乐东县迎新小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住房配售实施方案》已经2022年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2022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县迎新小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住房配售
实施方案
为了做好迎新小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住房的配售工作,依据《乐东黎族自治县棚户区改造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乐府办〔2015〕207号)、《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乐府办〔2019〕2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
(二)坚持以“改造为主”、兼顾其他、统筹考虑的原则。
(三)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统一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房源概况
迎新小区共建设三幢176套城市棚户区改造住房,其中:迎新小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一期)44套,框架结构,毛坯房,户型建筑面积分为112.66㎡和113.13㎡两种(各22套);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44套,框架结构,毛坯房,户型建筑面积分为112.66㎡和113.13㎡两种(各22套);迎新小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三期)88套,装配式结构,标准装修,户型建筑面积分为三种119.48㎡(44套)、119.76㎡和119.40㎡(各22套)。户型建筑面积以最终测量为准。
三、暂定销售价格
城市棚户区改造住房暂定销售价格按预算审定总投资及总建筑面积计算。具体如下:
(一)迎新小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一期)暂定为2571.39元/㎡。
(二)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暂定为2584.02元/㎡。
(三)乐东县迎新小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三期)暂定为3695.56元/㎡。
(四)投资成本通过购房款中回收。回收后的资金继续作为我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滚动使用。
(五)房屋最终销售价格由房屋建安工程结算审计造价和工程项目相关费用两部分组成,由县发改委核准。预收购房款多退少补。
(六)采取价格差异化配售。第三至第五层为基本价(按定价的平均价,即上述暂定销售价);第二层按基本价下浮1%;第六至第十层按基本价上浮1%。第一层、第十一层按基本价下浮2%。
四、配售对象
1.配售对象主要为县城区域各单位棚户区因零星、分散无法单独改造,需集中连片建设的棚户区(危旧房)居民。
2.政府主导的其他符合安置条件家庭。
五、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按《乐东黎族自治县棚户区改造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乐府办〔2015〕207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六、申请程序
(一)确定申请人
1.县城区域各单位因零星、分散无法单独安排,需集中连片建设的棚户区(危旧房)居民,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实确定后报县房管局。
2.属政府主导的其他项目拆迁安置家庭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核实确定后报县房管局。
(二)申请棚户区改造住房需要提供的材料
1.《乐东黎族自治县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住房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2.《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有关资产情况具结书》(一式一份)。
3.《棚户区改造住房申请家庭婚姻、收入、工作、住房及社保情况承诺表》(一式一份)。
4.申请人家庭全部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等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必须复印户别、户号页面);若家庭成员有新生儿尚未上户口或户口登记不在夫妻双方户口本上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征地或拆迁安置协议或危旧房改造拆迁协议。
6.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填写《棚户区改造住房申请家庭婚姻、收入、工作、住房及社保情况承诺表》,并结合以下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1)已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已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调解书的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离异未再婚声明书》;已故的成员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未婚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以上者)填写《未婚声明书》。
(2)《退房承诺书》(已租赁公租房或购买其他政策性住房人员填写)。
(3)属财政发放工资的需提供工资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属退休人员的需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属其他单位人员的需提供招考录用文件或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含骑缝章,属社会企业、社会组织人员另提供社会企业或社会组织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属个体工商户的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4)非我县户口或于2008年后户口从外县迁入我县或工作单位在外县的申请人或配偶或子女,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情况(含预售登记)证明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记录证明及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是否享受保障性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属于国营农场职工或户口所在地为国营农场范围内的人员提供所属农场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现役军人、军转干部和退伍人员提供现在或原服役部队团级以上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未领取住房补贴或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的证明原件。
7.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七、审核公示
(一)初审
申请人所在单位和配偶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居民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镇政府负责)收到申请后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县房管局)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函询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县房管局党建网站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0日。
(二)核准
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县房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无投诉举报或对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列入配售对象。
八、分配程序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县房管局组织申请家庭参加集中分配抽签。分配结果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和县房管局党建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到县房管局办理配售手续。
九、后续管理
取得城市棚户区改造住房实物配售后,配售家庭户主应持本人身份证等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县房管局签订《乐东县迎新小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购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交付购房款,办理交房手续。已租赁公租房、单位公房或已购买其他政策性住房人员需出具退房承诺书,承诺在所购城市棚户区改造住房交付使用后6个月内退出原租住公租房、单位公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并按承诺时限退房,否则取消其购房资格,腾退所购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住房,造成损失由申请人负责。
取得城市棚户区改造住房实物配售家庭,自房屋交付使用当月起,严格按照购房协议约定交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十、资金管理
为了确保政府统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加快解决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城市棚户区改造住房购房资金一律缴存至县房管局在银行设立的建设资金专用户,并按以下方式管理:一是由我局按合同约定直接从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账户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及相关费用;二是为了确保项目能够按合同约定顺利实施,保证项目资金到位。项目主体封顶后我局制定配售方案并报县政府同意,然后按暂定销售价格进行配售棚户区改造住房,回收的购房款用于支付工程款及相关费用;三是项目竣工验收完成结算审计及财务决算后,报县发改委审定房屋最终销售价格,然后按“多退少补”的方式与购房人结清购房款;四是缴存的购房款用于支付项目相关费用后,结余资金(中央及省财政补助资金)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缴款账户名称:乐东黎族自治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账号:46001006536053001242,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乐东支行。
十一、监督管理
(一)配售的房源不允许私自变更购房人,如购房人对所抽中的房源不满意,可向县房管局申请放弃本次购房资格。
(二)为了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抽签过程中,邀请县人大办、县住建局和县公证处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在抽签现场进行监督和公证。
(三)县房管局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接受群众监督。举报电话:0898-85596008。
(四)申请人以欺骗、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住房保障,涉及国家公务人员的,纪委监委将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经纪委监委核实,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绚私舞弊的,由纪委监委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组织实施
坚持政府主导,县房管局作为方案实施主体,负责项目配售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