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联合审查机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0〕66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81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共同配合做好我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和审核工作,县政府决定建立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联合审查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各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0〕66号)第五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设立住房保障的审核受理窗口,配备专职人员,并充分发挥居委会的作用,承担保障性住房租售环节的基础性事务工作。”和第二十五条审核程序规定精神,按照要求配备人员,并充分发挥居委会的作用,按照规定配合县住房保障部门共同做好我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的资格审核工作。
(二)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做好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在我县享受保障性住房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核查工作。
(三)县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做好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户口迁移及机动车辆信息核查工作。
(四)县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配合做好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不动产登记信息核查工作。
(五)县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做好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缴交社会保险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信息核查工作。
(六)县财政国库支付部门负责配合做好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财政工资信息核查工作。
(七)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做好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工商注册信息核查工作。
(八)县民政部门负责配合做好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最低收入或低收入和婚姻登记信息核查工作。
(九)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配合做好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婚育情况信息核查工作。
(十)县医疗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做好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缴交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及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情况信息核查工作。
(十一)县各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本单位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员在本单位享受住房及取得收入等相关信息核查工作。
二、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配合意识,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建立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构建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信息比对绿色通道,按照住房保障部门要求的时间及时完成信息比对工作,缩短审批周期。
(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负责比对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相关信息。对弄虚作假,协助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0〕6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81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