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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4883-6/2024-54606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乐东县委组织部 成文日期:2024-04-01 10:39
  • 标       题: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4-01 10:39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有效

乐组通〔2024〕9号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专家服务基地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乐东黎族自治县委组织部                

20244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专家智力资源对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促进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和发展,根据《海南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琼人才局通〔202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乐东黎族自治县专家服务基地(下面简称“基地”)是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发展局)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认定,依托各类企业、重点园区、经济开发区、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以下简称“依托单位”)设立,旨在创新人才流动机制,组织专家对接基层需求、引导专家服务基层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依需设立、协同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帮助基层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培养急需紧缺人才为主要目标,为基层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二章 基地设立

第四条 设立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尚未设立国家级、省级专家服务基地。

(二)依托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和管理状况良好。

(三)拥有较完善的软硬件条件,具有配套的基础设施、管理机构、服务体系和管理人员,能为专家开展科研和服务活动提供支持条件。

(四)具备较好的技术创新实力和科研基础,在技术攻关、项目合作、成果转化、技术咨询、人才培养等方面拥有良好基础。

(五)具有扎实的专家服务基层工作基础,拥有一定数量的服务专家,并与对口专家建立良好联系,能定期组织开展专家服务活动。

第五条 服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扎实的业务能力,具有服务基层的良好意愿,身体健康,能适应基层环境。

(二)专家开展服务基层活动应经本人工作单位同意,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六条 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基地设立工作,基地设立程序:

(一)申报。对照设立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意向设立基地的单位向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发展局)报送申报材料。

(二)初审。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发展局)对照条件和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三)遴选。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发展局)联合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材料审核、实地考察和对外公示等程序,确定基地名单。

(四)授牌。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发展局)公布基地名单,并颁发“乐东黎族自治县专家服务基地”标牌。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七条 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发展局)是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制定基地发展政策、措施和规划等。

(二)负责基地的设立、考核等综合管理工作。

(三)负责基地资助奖励经费的管理。

(四)负责国家级、省级专家服务基地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八条 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基地日常建设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完善基地管理细则和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国家、省、县关于基地的政策措施。

(二)保障资金投入,加强基地软硬件建设。

(三)为服务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时帮助专家解决在服务期间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 基地的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重点项目等,组织专家通过技术指导、决策咨询、项目合作、联合攻关等,破解基层单位、群众面临的关键性技术难题,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新方法,提高基层发展水平。

(二)根据基层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组织专家开展专题授课、技术培训等,推动基层单位与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等结成产学研联盟,培养一批基层急需紧缺人才。

(三)立足基层重点支柱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需要,支持专家通过设立项目试验田、示范推广区等方式,转化一批应用前景良好的科技成果。

(四)围绕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基层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在农业、教育、卫生、文化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科普宣传、支农支教、义诊义演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事业公益性服务活动。

(五)每年底向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发展局)报送本年度基层服务情况及下年度智力支持需求。

第十条 基地可通过全职引进、柔性引进等多种方式,以依托单位名义聘请服务专家,其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由聘用单位与专家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发展局)每两年对基地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对发挥作用显著、基层群众认可的基地,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对管理不善、组织不力的基地,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基地,取消基地称号,并收回标牌。


第四章 基地保障

第十二条 经认定新设立的基地由县财政给予不低于5万元经费资助,用于基地软硬件建设和专家服务基层活动,所需资金从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由依托单位代为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基地专家在项目申报、课题申请、学术研讨、休假疗养,以及各类重点人才选拔培养奖励项目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四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发展局)应加强基地的联系服务,及时跟踪了解基地建设和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交流建设和管理典型经验,宣传推广专家服务基层的典型事迹和突出贡献,推动基地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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