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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4883-6/2024-58245 主题分类:政府文件
  • 发文机关:乐东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2024-09-03 17:06
  • 标       题: 乐东黎族自治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2024年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临时性奖励措施的通知
  • 文       号:乐新汽办〔2024〕4号发布日期: 2024-09-03 17:06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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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汽办20244



乐东黎族自治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

2024年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临时性奖励

措施的通知


镇,有关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2024年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临时性奖励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492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何书晨;联系电话:85523585


乐东黎族自治县2024年促进新能源汽车

消费临时性奖励措施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琼府〔2019〕11号)《海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琼府〔2022〕27号)和《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长期行动方案(2023-2030年)》(琼新汽办202311号)和2024政府工作报告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引导鼓励全县新能源汽车消费,确保完成2024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任务,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奖励资金使用方向

乐东黎族自治县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奖励资金重点围绕新能源汽车在充电、停车、通行、保险等使用环节进行综合性奖励,切实降低新能源汽车使用成本。

二、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在我省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所有人(个人和非个人用户,下同)。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二)必须为初次登记上牌车辆,并注册登记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三)在20241月1日至202412月31日期间完成初次登记上牌且未超出奖励总量控制范围的车辆。

三、奖励标准及总量

(一)奖励标准。购车价格10万元以内(含10万)的一次性给予费用补贴6000元购车价格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费用补贴7000元

奖励总量。奖励实行总额控制,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90万元,奖励总量不超过700辆(含),具体以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初次登记上牌时间先后排序确定。

四、申报流程、材料

(一)申报。符合申报要求的购车用户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通过“海易兑”系统自行进行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131日,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奖励资格。

(二)审核。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按照购车用户申报实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

(三)公示。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对拟定的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通过“海易兑”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按相关程序申请核拨奖励资金。

五、奖励资金来源与管理

(一)乐东黎族自治县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本级承担。

(二)2025,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2024年度初次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情况提供至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三)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县财政局申请2024年度新能源汽车促消费奖励资金。

(四)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收到县财政局促消费奖励资金后,按规定及时拨付,不得截留或挪用。

六、有关事项

(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二)县财政局要落实资金保障。

(三)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开辟新能源汽车上牌专用通道,确保全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有序推进。

(四)汽车销售企业要把产品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奖励区别开来,严禁汽车销售企业扣除政府财政奖励后开具销售发票;汽车销售企业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协助机动车所有人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将取消所涉车辆申报奖励资格,依法追究责任。

(五)申报人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将取消机动车所有人奖励资格、追缴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六)申报人应为机动车所有人,申报人与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换电式车辆包括开具给机动车所有人的电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驶证、银行账户所有人必须一致每辆符合奖励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只可申报一次综合奖励。

(七)申报人应与汽车销售企业确认提车、预计完成登记上牌时间,避免因逾期登记上牌导致无法享受综合奖励。

(八)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九)本措施由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可根据国家政策变化、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适时调整本办法中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监督举报电话:0890-85523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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