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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4883-6/2019-98611 主题分类:政府文件
  • 发文机关:乐东县人大常委会 成文日期:2019-07-31 10:16
  • 标       题: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
  • 文       号:乐常发〔2019〕29号发布日期: 2019-07-31 10:16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乐常发〔201929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

2019年7月31日乐东黎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发挥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加强检察建议工作作出如下决议:

一、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应依法于促进法律正确实施,参与社会管理 ,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治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二、县人民检察院要不断规范和完善检察建议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检察建议的提出,应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实际,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准确,明确具体,注重实效。县人民检察院要针对履职过程中发现的个案问题,倾向性问题,苗头性问题或某一领域频发的问题,认真分析社会管理中的漏洞及存在的隐患,查找问题的根源,制发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人大代表提出的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建议,有关部门没有落实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转交县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建议方式办理。提出建议的代表可以参加县检察院组织的检察建议公开宣告、回复活动,并可就落实措施、取得的实效等内容向被建议单位代表询问。

三、检察建议的适用对象、情形内容和程序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的要求实施。要不断加强检察建议的规范管理,明确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制作流程,送达方式,督促落实,监督管理等内容,增强检察建议的针对性,提高检察建议的时效性和权威性。

四、县人民检察院向有关单位发送检察建议,应同时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通报同级政府。符合提起公益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五、县人民检察院应定期对检察建议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将分析评估情况及时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六、被建议单位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在两个月内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书面回复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并做好跟踪监督工作,督促被建议单位按要求落实,确保检察建议取得实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情况由县人民检察院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七、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如有异议,应向县人民检察院书面报告,并及时向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建议单位的意见应进行核实,核实情况反馈给被建议单位,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经核实检察建议确有不当的,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及时对检察建议修改或撤回检察建议,并通知被建议单位说明理由。

被建议单位的书面意见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反馈意见或撤销意见由县人民检察院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八、县人民检察院应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协调,提醒、协助被建议单位落实好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不回复县人民检察院或无正当理由不采纳检察建议,经县人民检察院催办而拒不回复和整改的,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就该事项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启动询问、质询等监督程序,并可向县委、县政府、县纪委监委和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对受询问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限期由受询问、质询机关重新答复,并对被建议单位回复落实建议情况作为执法和履职的依据,对被建议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实施监督。

九、县人大常委会对于县人民检察院报备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民利等重大问题的检察建议,或者县人民检察院提请监督的检察建议,可以依法启动监督程序推动检察建议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建议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要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有关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进行调查。

十、县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的监督,可以采取专题调研、代表视察、专项审议、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以及监督法规定的其他监督形式,监督和促进检察建议工作的实施,确保检察建议的落实。

十一、每年县人民检察院应通过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检察建议工作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定期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建议工作情况的专题报告。

十二、本决议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20197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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