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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4883-6/2019-33933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气象
  • 发文机关:乐东黎族自治县 成文日期:2019-01-23 16:13
  • 标       题: 乐东黎族自治县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8-11-23 16:13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乐河办〔2018〕33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河长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全面推行河长制

湖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各成员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方案已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各镇、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河长制办公室                

 20181122日                      

(联系人:陈光助  8552327115595686803


乐东黎族自治县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

工作方案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51号和《海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方案》,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新格局,为建设富裕文明充满活力的现代化强县提供有力支撑。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创新河湖管护制度,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落实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在河湖长的设立上,明确各级河湖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有效遏制威胁河湖健康生命的非法行为,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确保河湖水污染“可防、可控、可治”,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愿景,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持全国一流水平,与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相匹配。

二、实施范围

(一)河湖范围。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水体实行河湖长制,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山塘、渠道。实现河流和湖泊全覆盖。

(二)河湖名录。全县设县、镇二级河湖名录。根据河湖自然属性、现状、健康状况、跨行政区域、管护目标和治理任务,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的重要性等情况,按轻重缓急原则分批确定河湖分级名录。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严格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格年用水总量控制,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科学用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全面提高农业、工业和城乡用水效率,特别是要加快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推进水库、灌区管理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加快灌区防渗设施建设,科学水库调度和田间管理,厉行节水优先,遏制浪费。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建立健全科学控制指标体系,合理确定河湖特别是流经抱由镇的昌化江等河流的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2020年底前,全县年用水总量控制在4.187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30.6%26.5%;新增恢复农田有效灌溉面积3.34万亩,发展节水灌溉面积1.75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92及以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7.00%

(二)划定河湖水系生态空间。依法划定河湖管理保护范围, 2020 年底前基本完成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完成大江大河和重要支流、重要湖泊水域岸线登记,依法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划定可采区、可采期和禁采区、禁采期,依法做好采砂许可工作。加强涉河涉湖事务管理,规范和整顿砂场、码头。加强河湖湿地修复与保护,开展河湖沿岸绿化,改善河湖生态环境,维护河湖空间均衡。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海南省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和《乐东黎族自治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明确昌化江、乐中河、望楼河和莺歌海盐场排淡沟等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岸上水里和区域的污染治理,加强截污纳管力度,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主要流域上游区域严控新建、扩建水污染物排放量大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项目,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2018年底前,全面排查入河湖污染源,提出加强综合防治措施,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

2018年底前,列入《海南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监测断面的大安河(即南丰溪)城镇内河段达到Ⅳ类水体,城镇内河湖和流经城镇河段消除劣Ⅴ类水体,实现城镇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关闭搬迁工作。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

2020年底前,全县所有规模化养殖场完成治理任务。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0.1万公顷以内,水产养殖废水基本实现达标排放。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减量化。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污水处理率达到85%,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达到相关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科学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强化分类管理保护。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规范饮用水水源建设管理,严禁在抱由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已建的要坚决依法清理。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结合我县城镇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全面排查黑臭水体,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强化入海口水体管理保护,确保水体达标排放,实现河湖及入海口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沙净海蓝。加强乡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和引导,确保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规范化,开展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结合“百镇千村”工程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2020年底前,主要河流水质状况总体稳定向好,昌化江乐东水厂取水口、山荣和跨界桥的断面水质均达到Ⅱ类,乐中河道飞村的断面水质达到Ⅱ类,南巴河杨力村的断面水质达到Ⅱ类,望楼河抱伦农场和乐罗的断面水质分别达到Ⅱ类和Ⅲ类,石门水库出口和长茅水库出口的断面水质均达到Ⅲ类;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100%;污染严重的入海小河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典型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得到大幅提升。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水库、湿地、红树林等水源涵养空间。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耕还湿、退耕还林、退耕还滩、退养还滩、退塘还库、退塘还林、退地还岸,加快推进“水网”规划,恢复河湖水系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落实河湖生态治理新理念,治理措施和保护方案要尽量减少或避免渠化和硬化等现象,逐步改造“三面光”河湖,恢复河湖水生态。开展主要河湖问题排查,评估河湖健康状况。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红线区、防洪调蓄区、河流入海口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对昌化江、望楼河和南巴河等重要河流源头及河段、尖峰岭和保国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重要水源涵养区等生态保护区实行更严格保护。积极推进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区等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2020年底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实现水质自动监测;将地下水作为战略和应急水源,逐步取消城镇饮用水地下水源;水土流失率降至25%以内,森林覆盖率达到64%,河道保洁实现全覆盖。

(六)加强执法监管。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和行业内专业执法相结合的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动态监管,推进实时监控。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切实保障执法监管工作有效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实行专项治理和综合整治并行、日常清理和集中打击并举,坚决遏制各类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

2020年底前,执法机制全面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实现常态化;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全部落实;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四、组织体系

(一)河湖长体系。建立县、镇二级河湖长体系(加来农场属镇级)。河湖长制工作延伸到村级组织,扩展到农场,湖长的设立与湖泊所在河流的河长保持一致。

(二)总河湖长。设立第一总河湖长、总河湖长。由县党委书记担任第一总河湖长,县长担任总河湖长,镇级不设总河湖长。

(三)各级河湖长。河湖长由党政领导担任,按照“属地管理、事权划分、分级负责”的原则设立。跨市县的省级河湖设分级分段(区)河湖长。由县领导和镇领导分别担任县级和镇级分级分段(区)河湖长。

在本行政区域内独流的河湖,原则上跨镇河湖由县领导担任河湖长,相关镇领导担任分级分段(区)河湖长;非跨镇河湖由镇领导担任河湖长。

村级河湖长制工作负责人由相应行政村委会书记担任。

(四)河长制办公室。设立县级河长制办公室,牵头单位为县水务局和县生态环境保护局,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县水务局。不再单独设置湖长制办公室,将湖长制工作职责纳入河长制办公室。

镇级河湖长不设河长制办公室,但要明确工作人员。农场和林场等单位也要明确工作人员。

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水务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发展改革委、县旅游和商务局、县农业局、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林业局、县统计局、县法制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党委、政府等单位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水务的副县长兼任,第一副主任由县水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生态环保局局长兼任。

五、工作职责

(一)总河湖长职责。总河湖长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

(二)副总河湖长职责。副总河湖长协助总河湖长工作,具体落实总湖长安排的相关工作。

(三)河湖长职责。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对本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四)河长制办公室职责。负责河湖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拟定河湖管理和保护制度及考核办法,监督、协调各项任务的落实,组织实施考核等工作。

(五)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工作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协同推进各项工作。各责任单位职责如下: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河长制及河流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开展水资源管理保护,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水域岸线登记和管理、河道划界确权、县城污水治理、水土流失治理、堤防工程管理与维护、水库养殖污染防治、河道水工程建设等,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农村污水治理,制定河流排污标准,开展入河污染源的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管,开展重点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实施全县地表水水质监测等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推进河湖保护有关重点项目,研究制定河湖保护产业布局和重大政策等工作,综合协调开展重点整治行动。

县旅游和商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景区、旅游景点内河湖保护管理等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监管农业面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工作。

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监管和推进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和工业节水,协调工业化与河流保护管理有关问题。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级河长制专项经费,协调全县河湖保护管理所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等工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监管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农村卫生改厕及医院污水防治、废弃医疗用品处理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湖环境、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开展土地资源开发整治过程中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协调河湖治理项目用地保障、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等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由建设系统管理的水域环境治理、景观再造、培育“天然海绵体”,推进城乡垃圾收集和处理的建设与监管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开展航道整治及疏浚、水上运输及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工作。

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监管水产养殖和船舶污染防治,严查未达标排放养殖废水、船舶废弃物和违规用药等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协调推进河湖沿线绿化和湿地修复等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河长制相关统计工作,协助开展河长制考核工作。

县法制办:负责组织、指导河湖保护管理有关法规规章编制和修订等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城区内企业、商贩等产生的废水、垃圾对河湖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情况,依法坚决查处,保护生态环境和水质。

各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配合等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县委、县政府视情况适当补充和调整责任单位。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把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作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建设最好乐东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层层传导压力,狠抓工作落实。强化组织指导,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河湖长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建立信息共享与信息报送制度,跟踪河湖长制实施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发布相关信息,通报典型事例;建立工作督察制度,对河湖长制实施情况和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健全问题督办机制,对河湖管理保护重要事项及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督办;建立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对失职失责的要严肃问责;建立验收制度,按照时间节点,及时对建立河湖长制工作进行验收。

(三)落实经费保障。各级财政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落实河湖长制专项经费,保障水质水量监测、信息平台建设、突出问题整治、技术服务、河湖巡查、河道维护保洁等工作需要。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河湖管理保护,建立长效、稳定的河湖管理保护投入机制。原则上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加快培育生态环境治理、维修养护和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

(四)落实专管人员。各镇根据辖区内河湖数量、规模和目标任务等河湖实际情况,统一招聘(募)村委会河湖专职或兼职管护员。村级河湖长制工作负责人和管护员主要负责所辖河湖(河湖段)的日常巡查和信息反馈,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现场执法和涉水纠纷调处,以及做好河湖保洁及涉河湖工程管护工作。河湖保洁和管护等工作也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由专业队伍承担河湖保洁及涉河湖工程管护工作。

(五)严格考核问责。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县级河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的镇级河湖长和所管辖的镇级河湖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镇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加强监督问责,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强化社会监督。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公告河湖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湖长公示牌,标明河湖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责任范围、监督电话(统一为12345)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创建河湖长制信息系统。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媒体舆论的监督作用,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确保监督效果。

各镇要在每年15日前,将上年度贯彻落实情况报县河长制办公室。


附件:乐东黎族自治县河湖长管理河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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