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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4883-6/2024-20213 主题分类:政府文件
  • 发文机关:乐东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4-02-18 16:25
  • 标       题: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扩大安居房项目住房申购范围补充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       号:乐府办函〔2024〕11号发布日期: 2024-02-18 16:25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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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府办函〔2024〕11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扩大安居房项目住房

申购范围补充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扩大安居房项目住房申购范围补充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扩大安居房项目住房

申购范围补充实施方案


我县在建安居房项目共4个,共建设安居房3515套,其中,已取得现房销售备案880套,未取得现房销售备案2635套;截至2023年11月30日,已摇号并销售分配432套,未售房源3083套。为妥善解决县域符合申购条件的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或引进人才住房问题,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全省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2号),在“海悦花园”安居房配售实施方案、“海拓·和家园”安居房配售实施方案等文件的基础上,为促进我县安居房现房销售,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我县所有安居房项目。

二、扩大申购范围

申购范围扩大至本县域内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包括但不限于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拆除本家庭居住的公有产权住房后安置的棚户区改造住房)和涉公单位统建商品住房(下同),且符合申购条件的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或引进人才家庭。

三、申购条件

(一)优先满足本县域内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需求,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申购县域内安居房项目,条件如下:

1.本县域内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

2.本县域外的非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经组织安排到本县支持基层教育系统、基层卫生系统工作,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的,已经或承诺在乐东服务3年的,可以在县域内申购一套安居房;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宅基地(继承除外)和超标准自建房,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拆迁安置政策;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拥有一套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二)申请购买安居房的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省户籍居民家庭的家庭成员无政策性住房和无政策性住房购房记录,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2.家庭成员至少1人在提出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县连续3个月(含3个月)以上缴纳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并承诺购房后继续在我县连续缴纳累计满2年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本省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

3.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符合本省、本县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定;

5.本省、本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印发前已在本县落户的居民家庭,同时符合本款第1、3、4、5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购1套安居房。

(三)申请购买安居房的引进人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我省、市县人才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引进人才(经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人才);

2.家庭成员无政策性住房和无政策性住房购房记录,家庭成员无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3.本人在提出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县连续3个月(含3个月)以上缴纳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并承诺购房后继续在我县连续缴纳累计满2年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本省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

4.符合本省、本县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定;

5.本省、本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引进人才等其他条件的。

(四)其他事项

1.中央和省驻县单位以及南繁科技园等各类产业园区企业职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地不在本县但实际在本县工作,且具备本地居民家庭或引进人才安居房申报的其他条件,可凭所在的单位出具相关证明进行申请。

2.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本县(含中央和省驻县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本县事业单位(含中央和省驻县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且具备本地居民家庭或引进人才安居房申报的其他条件,可以申购1套安居房。

3.引进人才购买安居房后,不再享受省、市县相关住房补贴政策。

4.乐东县本地就业人群(本地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后可以申购一套安居房项目:

1)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购房记录,或者在本省城镇拥有一套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2)本人在提出申请之日前已通过引进人才政策落户本县,或者已在本县连续3个月(含3个月)以上缴纳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并承诺购房后继续在我县连续缴纳累计满2年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本省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宅基地(继承除外)和超标准自建房,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拆迁安置政策;

4)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未享受过引进人才购房补贴;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

四、限购条件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安居房。申请人在申购安居房时,对不存在以下任何情形作出承诺:

(一)在本省城镇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或产权调换形式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持有未办理受赠、继承手续或其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住房,且按前述住房计算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二)在本省城镇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任何一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3年内单独提出申购的

)被列入住房保障失信惩戒名单、个人征信记录中有住房保障领域不良行为记录,且仍处于惩戒期内的;

(四)不符合本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定的。

五、申购流程

(一)具体申请购买时间以网上公示为准。申请购买安居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申请购买本县安居房。申请人单身的,申请时需年满22周岁。

(二)申请家庭可到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领取或直接下载安居房申报材料(乐东黎族自治县安居房申报审批表、申请安居房须知及家庭婚姻、工作、住房及社保情况承诺表),并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填写。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报申请信息,提交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社保或者个税等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线下服务窗口或线上方式向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六、轮候及配售

(一)摇号或抽签。购房资格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组织集中统一摇号或抽签(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通过摇号或抽签的方式,随机摇取或抽取选房顺序号(摇号或抽签分为三批次,符合条件的基层教师、基层医务人员安排在第一批次;县城区域及城关镇(抱由镇)的教师和医务人员、消防人员、公安人员、引进人才为第二批次;其他申购对象为第三批次),并予以公示。

(二)选房。取得选房资格的候选人,按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房,确定房号后签署《选房确认书》,即视为选房成功。

摇号或抽签和选房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摇号或抽签过程中,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公证处等有关部门人员在现场进行监督和公证。选房结果在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选定的房源不允许私自变更购房人,如申请人对所选安居房小区或所选房源不满意的,可向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申请登记放弃本次购房资格并填写《安居房放弃承诺书》,退出的房源将继续提供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选房购买。申请家庭在公示符合购买条件至签订《安居房现房买卖合同》期间,另行购买其他住房或家庭变化等原因导致不再符合购买条件的,应自动放弃签订《安居房现房买卖合同》,对故意隐瞒、弄虚作假骗购安居房的,取消购房资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组织看房。已摇取或抽取购买资格的准购申请人家庭由项目开发企业组织开展看房工作,重点向准购申请人家庭介绍项目坐落、房源套数、小区环境和周边配套设施等内容。

(四)签约备案。购房人持《安居房选房确认书》和身份证等证件在规定时间内与建设单位及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三方共同签订《安居房现房买卖合同》。签约后,由建设单位将配售结果报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备案。

(五)监督管理。购房人签订《安居房选房确认书》后,如因个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资金问题、提供虚假材料、违规申报等)放弃选房购房或被清退住房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七、其他事项

本方案由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海南省及我县安居房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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