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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2024-33503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乐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04-18 16:37
  • 标       题: 韦丽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       号:(乐综执罚字〔2024〕27 号)发布日期: 2024-04-18 16:37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有效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综执罚字〔2024〕27 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姓名或

名称

韦丽警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崖城镇三公里一小组三公里新村一组

联系

电话

18********8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6**************X

经调查,韦丽警于2024年2月21日晚上10点使用1辆东风车(琼D****0)在千家福报农场二队河沟处涉嫌装载砂土的问题。经我局调查核实,未存在非法装载砂土的行为。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 4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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