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2024-33503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乐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04-18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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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韦丽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 号:(乐综执罚字〔2024〕27 号)发布日期: 2024-04-18 16:37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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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综执罚字〔2024〕27 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 名称 |
韦丽警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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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崖城镇三公里一小组三公里新村一组 |
联系 电话 |
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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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6**************X |
经调查,韦丽警于2024年2月21日晚上10点使用1辆东风车(琼D****0)在千家福报农场二队河沟处涉嫌装载砂土的问题。经我局调查核实,未存在非法装载砂土的行为。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 4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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