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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2024-34639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乐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04-24 17:16
  • 标       题: 乐东乐城潮吧水果摊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       号:(2024)琼综执乐东市监塑罚第10号发布日期: 2024-04-24 17:16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有效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琼综执乐东市监塑罚第10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姓名或

名称

乐东乐城潮吧水果摊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张春原

地 址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第一市场101号铺面前

联 系

电 话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60000MA5TAYGE6B

本单位于2024年4月3日对乐东乐城潮吧水果摊涉嫌使用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4月2日本局对当事人检查发现扣押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环保购物袋(材质:PE),属于《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内所禁止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当事人在从事水果经营过程中,使用了上述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当事人从农贸市场外面个人处购进了1卷上述环保购物袋,购进价格为2.5元。当事人违法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货值金额为2.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2.现场笔录1份;3.《询问笔录》1份;4.照片5张;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4年4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违法货值金额少,无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项“(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440-1项较低裁量阶次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摊贩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有从轻行政处罚情节,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过错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使用的环保购物袋93个;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没款,账户全称:乐东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1005443590000115,开户银行: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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