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2023-62464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乐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3-06-02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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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乐东乐城惠尔香经济便餐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3-06-02 10:04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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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琼综执乐东市监塑处罚字第21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姓名或 名称 |
乐东乐城惠尔香经济便餐店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孙衍易 |
地 址 |
乐城江南一路魏家楼48-50号铺面 |
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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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2469033MA5RKNTP1G |
本单位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对你单位涉嫌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材质含有聚丙烯(PP)、聚乙烯(PE),是属于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第二批)内所禁止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当事人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是2023年3月份在网上购买的,是免费给顾客使用的,其中:1、背心型PE保鲜袋(10卷,标示有:规格:200型51cmX46cm,材质:PE)采购11卷,采购价10元/卷,2020年12月1日截止到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使用了1卷,违法货值金额:110元,无违法所得;2、一次性塑料餐盒(200套,标示有:PP,650-A)采购220套,采购价0.3元/套,使用了20套,违法货值金额:66元,无违法所得。上述产品违法货值金额合计176元,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相片10张 ,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经营地址,经营事实,现场调查相关情况。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和送达回证,证明我局扣押涉案产品的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过程、购进涉案产品等情况。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相关人员的身份等。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信息情况。
本单位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
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低裁量档次,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摊贩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没收上述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详见财物清单(乐东综执市监塑强制〔2023〕21号)】;2.处人民币1200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社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白沙或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 5 月 25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