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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2023-62604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乐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3-06-02 15:17
  • 标       题: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8期)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3-06-02 15:17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有效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8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近期抽检发现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分别是:乐东乐城余四妹蔬菜摊销售的豇豆,经检验,该豇豆的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乐东乐城余四妹蔬菜摊销售的豇豆销售的豇豆

1.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3月9日,我局将该豇豆的《检验报告》(№:SPC20230013)送达当事人并进行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豇豆。当事人于2023年2月25日购进不合格的豇豆25斤,购进价格为1元/斤,销售价格为3元/斤。除了抽检用的8.6斤,当事人已销售完。当事人违法经营不合格的豇豆货值金额为75元,获得违法所得32.8元,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的豇豆,未留存购进凭证,未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2.产品控制情况。已在农贸市场零售完,未能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4000元。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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