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首页 > 公示公告
  • 索  引 号:/2023-62711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乐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3-06-02 17:04
  • 标       题: 乐东保绿康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乐综执(农执)罚通字〔2023〕36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3-06-02 17:04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有效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综执(农执)罚通字202336

当事人:乐东保绿康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法人:蔡木清),住所:乐东*********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35787073792,联系电话:18********99。

经调查,2022年12月17日,海南省农业农村厅、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执法人员在乐东保绿康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法人:蔡木清)的铺面货架上涉嫌销售未粘贴农药批发企业专营标识农药联苯菊酯,规格:1000克/瓶,数量8瓶,生产批号:2022092608,生产单位:四川科利隆作物科技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同时对涉案农药产品进行查封处理,并要求当事人配合调查。经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核实农药联苯菊酯8瓶货值约190元。当事人乐东保绿康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法人:蔡木清)涉嫌销售未粘贴农药批发企业专营标识农药的行为,已涉嫌违反《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含未粘贴农药批发企业专营标识农药的事实;

证据三: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未粘贴农药批发企业专营标识农药的事实;

证据四:执法现场照片打印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未粘贴农药批发企业专营标识农药的事实;

证据五:扣押涉案农药8瓶,证明当事人销售未粘贴农药批发企业专营标识农药的事实。

当事人销售未粘贴农药批发企业专营标识农药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于当事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违反《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已作出了《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综执(农执)告通字[2023]35号,并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本案的调查,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由于当事人违反《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版)》要求,当事人销售未粘贴农药批发专营标识农药货值不足1000元,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裁量阶次,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改正;2、给予罚款计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财政非税缴纳凭证进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52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中文域名: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政务

主办单位: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琼ICP备0500188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270001    琼公网安备 46902702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