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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2023-61378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乐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3-05-29 11:04
  • 标       题: 徐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乐综执罚字〔2023〕96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3-05-29 11:04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有效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综执罚字〔2023〕96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姓名或名称

徐万元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

联系

电话

158******55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31**********12

当事人

基本情况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姓名或名称

周冲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荷口村委会

联系

电话

139******28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60033******4577

图斑地址: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红五村委会。

案由:徐万元在乐东黎族自治县2022年森林督查640号图斑(利国镇红五村委会)地块上擅自开垦林地案。

内容:

一、案件事实:

根据《乐东黎族自治县2022年森林督查640号图斑现场调查报告》:2022640号图斑地点位于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腰果场,四至坐标(X/Y,大地2000坐标系)为东至274827/2052461,南至274793/2052353,西至274463/2052551,北至274492/2052660,面积为4.1923公顷,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林地保护等级为Ⅳ级保护林地。

2023328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徐万元陪同下,在乐东黎族自治县2022年森林督查640号(利国镇红五村委会)地块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地块已种植哈密瓜,徐万元现场未能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和合法证件,现场给徐万元下达《责令停止通知书》(乐综执停字[2023]94号)一份,并已拍照取证。

经进一步调查,20194月,周冲在未经办理相关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乐东黎族自治县2022年森林督查640号图斑(利国镇红五村委会)地块上开垦林地,搭建哈密瓜棚,2020520日,周冲将该地转包给徐万元种植哈密瓜,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总承包面积为75亩,承包年限为3年,20228月,徐万元种植哈密瓜,面积为4.1923公顷(62.8845亩)。

二、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照片3张;

3.现场位置图1份;

4.询问笔录2份;

5.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

6.徐万元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周冲身份证复印件1份;

8.《责令停止通知书》(乐综执停字[2023]94号)1份。

本单位于2023 4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乐综执罚告字[2023]93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三、处罚依据:

你(单位)在未经办理相关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乐东黎族自治县2022年森林督查640号(利国镇红五村委会)地块上开垦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森林、林地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

周冲搭建哈密瓜棚并将上述地块转包给徐万元种植哈密瓜,所造成的法律责任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承担,周冲承担50%的法律责任,徐万元承担50%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单位)此次为初次违法受行政处罚,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从轻处罚,按处擅自开垦林地每平方米3元罚款进行计算。

徐万元:4.1923公顷×10000×3/㎡×50%=62884.5元;

周冲:4.1923公顷×10000×3/㎡×50%=62884.5元;

罚款合计:125769元。

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30日内补种造林树种;

2.给予徐万元处人民币62884.5元的罚款;

3.给予周冲处人民币62884.5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全称:乐东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1005443590000115,开户银行: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 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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