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2023-60251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乐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3-05-23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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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蔡金燕行政处罚决定书(乐综执罚字〔2023〕169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3-05-23 17:47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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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综执罚字〔2023〕169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名称 |
蔡金燕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 |
地 址 |
荣光分公司乐中农场基建队 |
联系 电话 |
152*****99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60*******920 |
失火地址:乐东县万冲镇荣光公司乐中农场六队(及洋老村委会)。
案由:蔡金燕擅自在森林防火期内及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
内容:
一、案件事实:
2023年4月29日,乐东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移送移送乐中农场失火案于我局,2023年5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蔡金燕的陪同下,在乐东县万冲镇荣光公司乐中农场六队(及洋老村委会)上进行检查,存放木糠烧焦灰迹,槟榔园、橡胶园内有被火烧过的灰迹被烧林地痕迹面积为1.2638公顷。
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和合法证件。
现场给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乐综执停字[2023]206号)一份,并已拍照取证。
根据《乐东县荣光农场乐中分场6队(及洋老村委会)过火地块现场调查报告》的调查结果:乐东县荣光农场乐中分场6队(及洋老村委会)过火地块现场现状为过火地块,林木未被毁坏。过火地块现场总面积为1.2638公顷,经套《乐东黎族自治县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局部图,规划林地面积为1.2638公顷,共区划为6个小班。林地保护等级为Ⅳ级,森林类别为。
经进一步调查,2023年2月12日上午,当事人点燃自家槟榔地路口最外边一堆木糠(约2立方),木糠熏烧了16天。由于当事人疏忽大意,在2023年2月27日,熏烧的木糠火星被风吹到干草处,燃烧了槟榔园、橡胶园、空地里的干草,引发了大火,烧到30株槟榔,400株橡胶树头,过火林地面积为1.2638公顷。
二、证据:
1.现场检查记录1份;
2.照片6张;
3.询问笔录1份;
4.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乐东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移送清单(乐中农场失火案材
料)》1份;
6.《乐东县荣光农场乐中分场6队(及洋老村委会)过火地块现场调查报告》1份。
本单位于2023 年 5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乐综执罚告字[2023]169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三、处罚依据:
根据《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每年12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其中3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和《乐东黎族自治县野外生产用火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野外生产用火,是指我县境内除城区、墟镇、乡村居民点外的用火。” 第六条“根据森林类型、气象条件和火灾频繁度等差异,按照《全国森林火险县级单位等级名录》的规定,我县定为国家三级森林火险区。我县也根据地势和树种类型和气象条件及火灾频发度等差异,把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林业用地、林缘地带100米范围内均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其中,把人工种植针叶树种的沿海地带划定为一级森林火险区,把人工种植多为阔叶树种的中部丘陵地带划为二级森林火险区,把多为自然生长的西部山区热带雨林地区划定为三级森林火险区。”的规定。
当事人擅自在森林防火期内及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计划烧除、开采矿藏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的规定。
依据《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上述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认错态度好,但被烧林地过火面积(1.2638公顷)较大。
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给予处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全称:乐东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1005443590000115,开户银行: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