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MB0T6532-9/2019-09181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 发文机关:乐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2019-09-19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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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乐东县Ln2017-3号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9-09-19 17:1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乐东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乐自然资征告字〔2019〕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以琼自然资函〔2019〕2037号文批准征收土地0.1376公顷,均为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乐东县Ln2017-3号地块。
二、征用土地位置:乐东县抱由镇。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乐东县抱由镇抱由村西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共0.1376公顷(具体的土地权属及面积以实际征地情况为准)。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标准为每亩75854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六、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七、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的规定办理,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19年10月9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抱由国土资源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九、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9年11月8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抱由国土资源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联系人:吉承琳 联系电话:13976962466
特此公告。
乐东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