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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4883-6/2018-13477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2018-12-14 22:00
  • 标       题: 乐东黎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8-12-14 22:0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乐东黎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促进各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负责制。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具体负责对各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实行垂直领导或双重领导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抄送该部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是评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考核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各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建设和领导机构发挥作用情况,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领导、检查督查、考核评议情况。

(二)各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业的基本情况。主要考核各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业等部门的职责、管理权限、内部机构设置、便民措施执行情况。

(三)贯彻落实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情况,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包括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权力清理、全面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各行政机关公开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办事具体机构地点、程序步骤、条件性质、联系方法、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办事结果及服务承诺的践诺情况。

(四)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主要考核各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实施政策、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评议、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奖惩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六)运用载体和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情况,主要是通过各种载体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七)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开和行政执法公开情况。

(八)群众提出的政策咨询解答情况。

(九)政府信息公开推动业务工作,促进行风建设情况。

第三章考核标准和等次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及时详实;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4个等次。

第四章考核办法和程序

第十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对平时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记录存档,提出整改意见,年终考核时试整改情况核减相应的分数,年度考核于每年九月份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小组,负责对各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也可以采取互查互评的方式进行,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互评单位、参评人员,组织交叉考核评议等考核方式。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一)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年度考核方案和评分标准,经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二)被考核的单位进行自我总结及测评,形成书面材料,于每年920日前将书面总结《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数据统计表》和《乐东黎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验收评分标准》(自评情况)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考核组采取实地考核、走访、暗访、查看资料、临时抽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的单位进行考核。(四)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

第五章表彰奖励与惩戒

第十三条县政府每年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考核等次优秀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凡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要限期整改,针对存在问题查明漏补缺,直至合格为止;对于整改仍不能达到合格的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作出说明,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乐东黎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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